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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失”的存款与永远在路上的银行内控合规

日期:2021/11/21 18:05:45  点击数:

2021年10月24日,济民可信集团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题为《六问渤海银行》一文,称集团旗下两家子公司存入渤海银行南京分行的28亿人民币,在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莫名质押不能支取。随后,渤海银行发布公告,申明其发现企业间异常行为,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消息一经传出,迅速引起外界广泛关注,各种猜测纷至沓来,部分商业银行亦对存量存单质押贷款、存单质押汇票承兑业务进行重新审视。

实际上,与外界观感不同,相似案例在银行业内并非第一次发生,假若商业银行不加强风险防控,也很可能不会是最后一次发生。

2013年7月,杭州人户某(音)来到两千里以外的河南郑州,在郑州二七区一家商业银行一次性存入了3000万人民币,期限一年,年化利率6%,如不出意外,一年后户某能从银行获得100多万人民币利息。然而,存单到期日,户某才意外发现,虽然存单一直毫发未损地被保管在保险箱,但两张存单内的金额居然被结清,换言之,户某存单里的钱“消失”了,户某不仅没有按计划获得存款利息,甚至连本金都无法取回。

事后调查发现,户某将款项存入银行不久,一家与户某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利用户某的身份证和存单复印件伪造贷款材料,顺利在银行办理质押贷款,贷款金额为存单面额的95%。贷款到期日前,银行察觉借款人凭以办理存单质押贷款的材料全系伪造,且贷款无法收回,银行遂将户某存款扣划。


商业银行存单质押融资诈骗风险案例中,有四个具有一定共性的特点。


一是储户对存款被质押事宜不知情;外界对业务真实背景调查、取证、还原较难,储户与借款人(或借款人实际控制方)之间的真实关系错综复杂;储蓄合同与贷款合同诈骗易被认定为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使银行面临“贷款追不回、存款须偿付”的风险。


户某一案中,储户与银行亦是各执一词。


户某一方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储蓄管理条例》有关内容,认为其与银行签署的储蓄存款合同真实有效,银行拒不支付存款本息的行为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已属违法。户某还称其从未将密码告知他人,从未将存款取出或委托他人将存款取出,对存单被质押一事更是毫不知情。户某还向法院提出,纵使借款人诈骗行为嫌疑成立,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与储户和银行之间的存款合同纠纷也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不应交叉认定,否则很可能致使银行逃避对储户的合法债务。

银行则称据其掌握的证据,户某存款后,随即将存单复印件和其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给借款人,使得借款人有条件伪造贷款材料骗取银行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当事人应该遵循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银行认为正是由于户某没有履行保密义务,导致借款人成功骗取银行贷款,因此户某须为银行产生的巨额损失承担对应责任。

法院最终认定银行诉讼请求并非基于相同事实,户某存款与借款人贷款诈骗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二是涉案银行合规内控管理往往存在漏洞或缺陷,集中体现为业务操作流程违规或违法、内部人员管理不到位。


从业务操作流程看,存单质押贷款是金融监管制度明文规定的银行业务,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4号和第9号,即《单位定期存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个人定期存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存单质押贷款应该严格按照特定展业流程办理,如商业银行应对存单进行确认、核实印鉴和密码、贷款银行应与出质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等,规定还要求金融机构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业务管理。但在部分商业银行日常工作中,展业不规范、操作流程不严谨的现象依旧存在。

从内部人员管理看,“内外勾结”作案的判例屡见不鲜,如江西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则存单质押承兑汇票判例显示,借款人与江西某银行支行行长合谋,吸引储户存款后,借款人伪造银行业务凭证和资料,采用存单质押办理承兑汇票业务骗取银行资金。其中,涉案银行支行行长为骗贷出谋划策,提供存款人印鉴模板,还在骗贷计划中具体负责协调银行方面事宜,如安排银行业务经办处理汇票承兑业务、为骗贷“打掩护”等。


三是异地存款情况较多,借款人资信情况普遍难言良好。


在一些存单质押融资案件中,储户在资金中介高息诱惑下,按资金中介安排,将款项跨区域存入一家此前与自身并无合作的银行。资金中介如此设计的原因之一,是为后续借款人安排人员冒充储户,伪造证件和贷款材料办理存单质押融资提供便利。如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A银行与盘某(音)储蓄合同纠纷一案、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Z银行与户某储蓄合同纠纷一案、江西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J银行员工参与金融凭证诈骗一案等,存款来源均与涉案银行物理经营网点不在同一区域。

与此同时,借款人经常为空壳公司或还款能力较弱的企业,自身资信条件并不足以获得信用贷款,但商业银行考虑到存单质押提供的保障作用,才决定给借款人办理信贷业务。


四是案件背后往往伴随高息诱存、抽屉协议,伪造身份证件、印章等要件制作各类贷款材料成为普遍手法。


虽然部分案件中的储户均表示对自身存单被质押不知情,但在司法诉讼取证过程中,经常出现这样一种情形:存款人之所以将资金存储至特定银行,是因为与资金中介签署有高额贴息收益协议,按照资金中介的要求进行存款。如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则案例,储户与资金中介约定14%的贴息,储户还签下“不支取、不抵押、不质押、不挂失、不转让”的承诺书,并将存单、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给资金中介,随后借款人根据从资金中介处获得的材料,伪造全套贷款资料,成功骗取某信用社2550万人民币。

与济民可信集团案例相关报道内容类似,在户某案件中,“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被多次提及。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分为个人和单位两种类型,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定期存单为质押,从商业银行处获得贷款,到期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为法律规章所认可的银行金融服务品类,也是我国商业银行经常办理的贷款种类之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曾在2007年,分别就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和个人定期存单定期质押贷款出台专门规定,以规范商业银行相关业务运营。

对商业银行而言,违规违法办理存单质押融资,如在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储户存单办理质押为第三方办理融资的行为,即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储蓄管理条例》等法律规章,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单位存款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若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商业银行还可能不能按照正常办理的存单质押贷款一样,对定期存单进行处置,而是必须垫付储户存款本息,承担资金风险。

若储户将合法权益受侵害的过程公诸于众或诉诸媒体,将刺激公众对于财产安全的担忧,导致银行信誉受到极大损害,引发严重的声誉风险,随着而来的,往往还有银行监管部门严厉的行政处罚。

近年,随着中国商业银行业整体风控意识的持续增强、风控能力的进一步提升,商业银行违法违规办理存单质押融资的现象已经得到较好控制。但应该保持警惕的是,部分商业银行内控机制不完善、少数商业银行内部人员被侵蚀、不法分子利用存单质押融资原理“围猎”商业银行的案例仍时有发生,这既不利于保护善意存款人的合法权利,也阻碍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发展。商业银行有必要重新检视本行办理存单质押融资的内控机制,基于存贷款业务的基本逻辑,管住存款和贷款“入口”端,严控相关风险因素。


首先,要构建健全的合规制度体系和内控机制,树立良好的合规文化,重视培养一线人员的合规意识和正确的绩效观。


商业银行内部人员参与作案,往往是违规违法办理的存单质押融资业务难以被发现的重要原因之一。商业银行一方面要重视中后台业务条线对前台部门业务办理流程的监控与监督,运用高科技系统不断提高独立、实时、自动监测业务运营的能力。另一方面,在支行网点配备合规专员,对合规专员实行双条线管理,确保上级行合规理念、合规制度、内控机制能够全面有效传导至一线。同时,打造良好的合规氛围,确保普通员工发现异常业务情况后,能够有意识、有勇气、有渠道进行有效上报,避免在经营一线出现“一言堂”现象。部分案例显示,部分商业银行支行负责人在绩效考核压力驱动下,与资金掮客勾兑,违反制度规定参与违规违法的存单质押融资活动,最终导致风险事故发生。支行管理人员应该全面深入了解违规违法办理存单质押融资业务蕴含的巨大风险,合规经营,立足于实体经济推动业务发展。


其次,重视员工技能培养,将提高员工专业素养提升到发展战略高度,全面增强员工风险识别能力。


办理存单质押融资涉及多个环节,如在第三方存单质押贷款中,经办银行需逐一完成受理、开具存单及确认书、办理存单质押(包括贷款银行与出质人签署质押合同)、入库管理、解除质押、出库管理等业务环节。在这一过程中,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按规定应对存款证实书、委托书、印鉴等材料进行反复核实,对融资背景进行全面审查,如果各个环节的银行工作人员都能够恪守职责,并不难识别不法分子的伎俩,终止不法行为发生。如贵州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则案例显示,不法分子伪造贷款材料顺利骗取银行多笔资金,但是在某商业银行申请办理1000万元承兑汇票业务时被银行工作人员成功识别,诈骗行为得以公之于众,该银行成功规避风险。这也一定程度说明,商业银行员工专业水平的提升,对于防控违规违法办理存单质押融资业务、防范诈骗风险及其他类型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时刻要按照存贷款业务的基本逻辑展业。


商业银行给借款人发放贷款前,要求抵质押物或保证,即引入第二还款来源,是银行缓释信贷风险的重要手段。定期存单因变现能力强,被认为是最好的抵质押物之一,在很多商业银行日常操作中,存单质押融资被认为是低风险业务,融资流程也被一定程度简化,本质上,这是出于对第二还款来源的信赖和倚重,而相对放松对第一还款来源的审查。部分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了商业银行对存单质押融资的青睐心态进行套利和诈骗,在某些存单质押融资司法诉讼中,商业银行基于有存单质押保障的考虑,降低对借款人的基本要求,忽视借款人还款能力较弱的事实,一开始就希冀通过处置存单质权偿还本金利息,接受为不合格借款人为融资客户,埋下风险隐患。


因此,商业银行不能因为有第二还款来源就忽视对第一还款来源的审查,尤其是对于使用异地存款质押办理融资业务的客户,商业银行不能掉以轻心,要有一定警觉意识,应对业务背景进行细致尽调,要确保存单权属清晰,不存在影响质权实现的法律瑕疵,牢牢管住信贷资产和储蓄负债的“入口端”,防止“病从口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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