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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药业被责令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

日期:2021/11/13 12:19:01  点击数:

2019年五一闭市前一天,A股市场放出来一个大雷,康美药业的一纸关于会计科目搞混的声明,导致2017年底公司财务报表中货币资金多记了300,单位是大写的億,轰动了整个资本市场。敢在货币资金上动如此大的手脚,康美药业创下了中国上市公司造假的记录。

之前证券法对上市公司造假的超低处罚力度,被指变相“鼓励”造假,导致造假案层出不穷,如今,新证券法实施,处罚大大加重,还在造假的各位,请慎重!


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宣判

康美药业被责令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

信息来源:中国基金报


11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年报等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

其中,不仅是原董事长马兴田以及众多高管,连审计师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也要一起赔钱!

根据广州中院的判决,各被告的赔偿责任认定如下:

康美药业作为上市公司,承担24.59亿元的赔偿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马兴田夫妇及邱锡伟等4名原高管人员组织策划实施财务造假,属故意行为,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

另有13名高管人员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20%、10%、5%的连带赔偿责任。

审计机构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未实施基本的审计程序,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正中珠江合伙人和签字会计师杨文蔚在正中珠江承责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原被告双方争议最大的“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广州中院判决认定为2018年10月16日,该日期是计算投资者获赔金额的“关键”。目前,投资者可以通过微信小程序搜索“广州微法院”进入广州微法院点选页面下方“微诉讼”栏目, 选择“代表人诉讼入口”,进入代表人诉讼通过平台查询是否属于适格的原告以及具体赔偿金额。

在新《证券法》修订之前,由于证监会行政处罚只能对康美药业处以“60万”顶格罚款,如此恶劣的财务造假,违法成本却极低,对违法者震慑力极为有限。而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建立,将成为打击财务造假,提升虚假信息披露违法成本的重要武器。

在新《证券法》实施之后,按照国务院金融委要求,对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个案依法启动集体诉讼。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作出判决答记者问


1、问:近日,广州中院对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作为监管机构,如何看待这次诉讼结果?

答:康美药业证券纠纷案是我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康美药业公司连续3年财务造假,涉案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响应市场呼声,依法接受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康美药业代表人诉讼,为投资者争取最大权益。

此次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示范意义重大,是落实新《证券法》和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的有力举措,也是资本市场史上具有开创意义的标志性案件,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里程碑意义。证监会对此表示支持,并将依法监督投资者保护机构,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下一步,证监会将在全面总结首单案件经验的基础上,推动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机制,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进一步优化案件评估、决策、实施流程,依法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


2、问:此次康美药业案如何实现“惩首恶”的目标?

答:相关各方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精神和要求,通过多种手段并举,构建了民事、行政、刑事立体化的责任追究体系,让康美药业案幕后实际操纵上市公司的为恶者付出沉重代价,实现了“惩首恶”的目标,有利于强化惩恶扬善、扶优限劣的鲜明导向,不断增强市场各方的敬畏之心,共同营造良好市场生态。

一是巨额民事赔偿让“首恶”承担应有责任。此次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法院综合考虑案件基本事实、相关被告在虚假陈述行为中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判决马兴田夫妇及邱锡伟等4名原高管人员组织策划实施财务造假,属故意行为,依法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24.59亿元),有利于强化对资本市场违法作恶者的惩罚和震慑。

二是上市公司积极追收原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占款。在广东省及各方的协调努力下,10月30日,康美药业公告披露,经揭阳中院对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资产进行强制执行,所得款项共计16.41亿元已支付至公司管理人账户,用于冲抵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通过追收原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让上市公司重新轻装上阵。

三是司法机关同步追究原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刑事责任。经侦查终结,佛山市检察院已于10月27日向佛山中院提起公诉,指控马兴田犯相关刑事证券犯罪。佛山中院于当日立案受理相关案件,并与前期受理的康美药业、马兴田单位行贿案合并审理,切实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3、什么是中国特色的集团诉讼或特别代表人诉讼,与普通代表人诉讼有什么区别?

答:按照新《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5号)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启动普通代表人诉讼,发布权利登记公告,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公告期间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特别授权,可以依法作为代表人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其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区别为:

一是诉讼代表人不同。普通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是投资者,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是投资者保护机构。二是诉讼加入原则不同。相较普通代表人诉讼的“明示加入”,特别代表人诉讼是“默示加入”,能够扩大投资者保护的范围,更好发挥对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三是诉讼效果不同。相较普通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能够一次性解决纠纷,但也意味着相关责任人短期内面临巨额赔偿,增大了破产风险,增加获得赔偿的不确定性。两种诉讼方式各有优劣,无论哪种方式都是落实新《证券法》保护投资者、威慑违法行为人的重要举措。在具体个案中采用哪种诉讼方式更有利,需要结合个案情况具体分析。


造假近900亿

此前,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康美药业累计虚增货币资金逾886亿元。

11月2日晚间,*ST康美公告称,10月27日,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马兴田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操纵证券市场罪,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同时,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还指控马兴田犯单位行贿罪,于同日立案审理。据起诉书,被告人马兴田等为谋求不正当利益,分别于2005年至2009年、2007年至2012年向陈某、钟某、万某行贿。

据*ST康美公告,马兴田的上述违法行为均发生在10年前,2013年以后未再出现同类问题。马兴田此前已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目前*ST康美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11月2日晚间,*ST康美披露了重整投资人招募进展。

截至10月31日,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代表广东神农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神农氏”)向*ST康美重整管理人提交了《重整投资方案》。

根据《重整投资方案》,参与本次重整的投资人拟向*ST康美投入不超过65亿元。后续将与投资人谈判签订《重整投资协议》。

资料显示,神农氏的股东包括:广州神农氏中医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粤财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恒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揭阳市金叶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ST康美此前的公告,最终的重整投资人确定后,将与管理人签订相应的《重整投资协议》,并且在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支付3亿元投资保证金。

重整投资人或其出资方应拥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进行重整投资,并能出具不低于其拟投资总额度的资信证明或其他履约能力证明。此外,重整投资人还需要就解决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问题出具承诺函,承诺遵守并执行重整程序中确定的资金占用解决方案。

根据此前的公告,马兴田实际控制的普宁市康淳药业有限公司和普宁康都药业有限公司,非经营性占用*ST康美资金余额合计94.81亿元。根据最新公告,目前还有68亿元尚待归还。

今年前三季度,*ST康美继续大亏:实现营业收入30.86亿元,同比下滑22.3%;亏损10.25亿元,去年同期为亏损23.72亿元。

需要一提的是,2013年,马兴田以160亿元财富位列胡润百富榜第63名。到了2018年,马兴田家族以410亿元的财富,位居国内第52名,被称为广东省揭阳市的“普宁首富”。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ST康美合计虚增货币资金超过886亿元。2019年5月21日,康美药业被实施其它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康美药业”变更为“ST康美”。

2020年5月,证监会宣布对康美药业作出行政处罚,具体包括:决定对康美药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顶格罚款,对21名责任人员处以9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罚款,对6名主要责任人采取10年至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同年7月9日,ST康美公告称,马兴田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马兴田自2020年5月份已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资料显示,2001年3月19日,康美药业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主营业务为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剂等产品的生产、销售,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马兴田、许冬谨夫妇。

在被立案调查前,公司市值最高达1300多亿元,为市场热议的千亿市值白马股。2018年到2019年,*ST康美的股价暴跌超九成。2021年,*ST康美股价出现了不小的涨幅,截至最新收盘,*ST康美跌停,每股4.49元,总市值仅223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