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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风险管理导向的政府采购内控体系

日期:2016/2/17 16:52:55  点击数:
建设风险管理导向的政府采购内控体系
      如果说用最精简的词汇来形容我们所处的这个时代,那么最恰当的莫过于“变动”和“不确定性”,因此,在日常管理和业务活动中如何辨识、评估、监测及控制风险,就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随着内部控制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内部控制的工作重点逐渐由控制转向了风险,标志着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内部控制时代的来临。在此背景下,COSO委员会于2009年1月发布了《监督内部控制系统的指南》,该指南把风险管理导向作为内部控制体系的核心理念,风险管理导向的内部控制建设日益得到重视。因此,本文对集采机构的风险管理导向的政府采购内控体系建设进行研究。
 
  一、风险管理导向的内控体系的涵义
 
  关于内部控制,理论研究成果较为丰富,最早关于内部控制的表述是COSO所提出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这一报告,COSO指出内部控制主要是为了保证经营效率及效果、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而设置的一系列过程,主要包括五大要素:控制环境、控制活动、风险评估、信息和交流、监督。2012年,我国财政部发布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简称《内控规范》),并于2014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彰显了国家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根据《内控规范》可知,行政事业单位内控是指,经过制度制定、措施实施、程序执行等步骤,对其单位经济活动所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防范、管理、控制,其中第四章专门对政府采购业务内控进行了明确。
 
  风险管理是对内部控制的拓展,借鉴COSO发布的《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的定义,风险管理是指为使主体的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为主体的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该过程贯穿于主体的经营或运转过程中,包括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件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对策、控制活动、信息和交流、监督。因此,风险管理导向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一个贯穿于整个主体的,围绕实现主体目标,对各种风险进行判断、控制、评估、应对,识别单位业务层面、组织层面、制度层面的风险,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科学、合理的应对解决措施,使主体处于风险偏好内。其中,风险评估的主要客体是单位业务层面,例如,对集采机构而言,其单位业务层面中,往往存在采购金额被拆分、采购需求不精确的问题,招标文件设置不科学、不公允等风险。内控只有围绕风险导向进行构建才能具有针对性、层次性和适用性。强化内控的风险意识,内控职能才能被赋予更加丰富的内涵。只有责任主体都树立良好的风险意识,才能从决策层到作业层形成完整的风险控制体系,使风险意识贯穿并渗透于主体的各项管理和经营活动中,切实提高业务流程的效率。
 
  政府采购范围广、采购规模大、采购环节多、采购频率高等特点,使得政府采购成为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在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采购在其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面临诸多风险,其中程序风险和道德风险是政府采购工作中的主要风险。所谓程序风险是指集采机构未按法定的相关程序进行工作;道德风险是指集采机构的工作人员由于职业道德问题,故意没有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工作。道德风险往往通过程序风险体现出来,从而加大了政府采购程序风险,扩大了程序风险的破坏程度并由此产生更加恶劣的影响。
 
  因此,对政府采购工作而言,构建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内控体系,有利于政府采购活动中查错防弊,堵塞漏洞,规范业务操作,消除隐患,保证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确保将各种政府采购过程产生的各种风险控制在适当的范围之内,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最终全面实现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节俭高效、诚实信用和物有所值的原则,推动政府采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风险管理导向的内控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
 
  内控原则,是主体建立与实施内控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内控的精髓所在,是内部控制经过长期实践而总结出来的规律性的东西,是连接内控理论与实务的桥梁,为建立与实施内控确立了标准。根据风险管理的涵义和八要素,风险管理导向的内部控制的原则主要有:全面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制衡性原则、可操作性原则、权责一致原则与流程固化和岗位动态相结合原则。
 
  (一)  全面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强调内控应当贯彻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要求主体的决策要科学民主、执行要强调效率、监督要有力有效;而且要求内控的主体要覆盖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事项和全体人员,避免存在内部控制盲区和空白,从而实现全面、全员和全过程控制。因此,从控制范围看,内部控制应涵盖政府采购的每个过程、部门、环节和每个人,包括内部部门的相互牵制。从控制内容看,不仅要对具体业务活动进行控制,还要把控制环境、风险评估、信息与沟通和监督纳入到政府采购范畴。从时间上看,不仅要事中控制,还要实施事前和事后控制。从纵向层级看,要从对一般采购人员控制逐步扩大到决策层甚至最高决策者。通过坚持全面性原则,形成人人、事事、时时都能遵循内部控制制度。
 
  (二)  重要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切实防范重大风险。重要性原则强调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着力防范能对主体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如招投标环节,既是集采机构重要的业务事项,也是政府采购中重要风险点,因此,集采机构应当将遏制招投标环节中的廉政风险作为内部控制建设的一个重点。
 
  (三)  制衡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行效率,实现服务目标和公益目标。制衡性原则是建立和实施内控的核心理念,主要体现为不相容机构、岗位和人员的相互分离和制约。即一项业务活动必须分配给具有相互制约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职位分别完成在横向关系上,一项工作至少要由彼此独立的两个部门或人员办理,以使该部门或人员的工作接受另一个部门或人员的检查和制约;在纵向关系上,一项工作至少要经过互不隶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岗位和环节,以使下级受上级监督,上级受下级牵制。因此在内控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循制衡性原则,防止出现不相容职务未实现严格分离等原则性问题,如项目采购人员与评审专家抽取人员、项目采购人员和合同审核人员应当相分离等。
 
  (四)  可操作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根据主体的管理模式、业务范围和风险水平等因素来制定,具有可操作性,并能随着情况的变化加以调整。内控制度不能“只挂在墙上,写在文件里”,而是要成为主体各项业务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要做到这一点,内控程序的制定非常重要。因此,政府采购各项内控制度的执行应有明确的程序,在控制各关键点或风险区域时段,要明确与该控制点相关的操作步骤、各步骤涉及的部门或岗位所应履行的职责权限。
 
  (五)  权责一致原则
 
  权责一致原则不仅强调权力和责任相匹配,也强调权力和责任的强度相对等。只有在制度上明确设定相关权限与职责,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舞弊行为的发生。因此,集采机构在内部部门设置与权责分配问题上应当谨慎处理,在设置内控体系时应仔细斟酌、权衡利弊,从制度上明确不相容岗位和职务,使其能够在日常业务活动中发挥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作用。
 
  (六)  流程固化和岗位动态相结合原则
 
  政府采购有相对固定的流程和严格的程序,政府采购程序应符合标准化、规范化和透明化的要求,集采机构应把每一个岗位最大程度地细化、量化到每一个环节,形成完备的岗位手册,以达到各岗位和环节之间的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重视轮岗制度,建立科学的轮岗制度,制定轮岗计划,明确轮岗资格、轮岗年限、轮岗比例、考核标准,做好轮岗风险评估,建立轮岗协调机制等,使轮岗制度有序动态地开展,如可按职务和工作性质确定轮岗的比例,轮岗时人员分批进行,循序渐进。
 
  三、风险管理导向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
 
  对政府采购而言,建立风险管理导向的内控体系,其最终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高效、务实的体系,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水平和效率,实现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节俭高效、诚实信用和物有所值的原则,推动政府采购健康发展。对集采机构而言,根据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以及内控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建立风险管理导向的内控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其关键环节主要有:
 
  (一)  组织架构与岗位设置的建立健全
 
  组织架构是内部控制运行的载体,岗位设置是内部控制运行的元素,组织文化是内部控制运行的基调,三者是上层建筑。在组织架构与岗位设置方面,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切实做到不相容职位相分离,设计适当的岗位设置规则,确保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必须相互分离,经办采购的人员不能负责采购合同的审核和验收,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的人员不能经办采购;必须根据政府采购活动的特点,按照采购活动的不同环节提出不同专业岗位的设置要求,并具体规定每个岗位的任职要求,做到岗位、资格、素质相匹配协调一致。
 
  人是内控体系建设和执行的主体,具有决定性意义。因此,建立和保持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采购队伍,是集采机构履行法定采购职责的基础,必须加强对内部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对采购人员实行严格的考核制度,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机制。职业道德是控制环境的重要方面,有无法取代的作用,特别是从业人员的廉政意识相当重要。因此,要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形成一种诚信、公正、公平的环境,加强廉政教育,通过道德力量和制度的双重约束,保证每个政府采购采购从业人员具有良好的动机和思想不发生廉政问题。另外,健全组织架构与岗位设置要和创建清明廉洁、民主的组织文化氛围相结合,切实做到民主科学的集体决策,防止腐败风险的发生。
 
  (二)  内部制度的完善和实施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完善的内部制度是主体开展业务活动和进行日常管理的根本和灵魂。因此,集采机构必须根据建立内控体系的要求,结合政府采购业务扩展、机构调整、职责权限的界定和明晰等内控环境的变化,全面完善各类政府采购内部制度,制定一整套完备的程序性工作规范,有严密的运行流程、操作程序和制度规章,对政府采购具体操作的各个程序进行有效规范,实现标准化、程序化管理,让所有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有据可依,做到靠制度管人,按程序办事。比如,对政府采购招评标环节,由多个环节组成,包括拟订和公布招标文件,招标评标或者谈判、询价、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根据中标、成交结果审核、合同备案、对供应商履约抽检评价等,在一项采购活动的全过程中,对每个环节职责权限和流程,都应当作出明确的规定。
 
  内制的成功实施是内控体系中的灵魂,是内控体系能否成功运行的咽喉。在内控体系建设过程中,必须依据内部制度和工作流程,结合机构设置情况和业务需要,制定相应措施并责成相关部门付诸实施。
 
  (三)  政府采购业务流程的梳理和再造
 
  业务流程可简单理解为工作时的路径。在整个内控体系建设过程中,政府采购业务流程的梳理和再造必不可少,合理的业务流程不仅可以提高工作效率,更可以预防舞弊和腐败风险的发生。合理的业务流程制定的依据是内部管理制度,反过去对内部管理制度也能起到补充和完善的作用。集采机构可以借助信息化和电子化的管理方式来简化和直观的业务流程,如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平台,通过可视化的在线操作及管理实现从预算编制到采购执行与支付的链条化运作,以达到各岗位及部门之间的业务连贯,避免政府采购不透明的风险。
 
  (四)  政府采购风险的管控
 
  政府采购风险管控就是指集采机构对政府采购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意外损失进行识别、评估和防控等,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处理,以有效防范和控制采购活动中潜在风险的产生,保障政府采购预期目标的实现。在基于风险导向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过程中,要以风险管控为核心,强调全面控制、全程控制和全员控制,既包括对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也包括对责任主体有利行为的激励,这是内控本质之一。因此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内控体系建设的中心环节,各环节的风险因素查找不全,风险识别不清,评估考量不准,就难以实现主体管控风险的目标。前面讲到,政府采购风险主要体现在程序风险和道德风险上,电子计算机系统广泛应用后还会出现系统故障或被非法侵人等风险。因此,集采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的风险偏好、风险可接受程度、风险发生的原因以及风险的重要性水平,结合政府采购工作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析程序,确定适当的风险管控措施。同时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完善政府采购风险管控技术。
 
  在风险分析程序中,至少要做到以下三个步骤:第一步,要准确识别风险是否存在,并了解其特征和类别。如对相互串通风险, 要通过问卷调查、专家咨询、个别谈话,了解其发生的条件、原因、环节。第二步,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进行风险评估。在对各种政府采购风险进行识别之后,要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风险和影响进行进一步的衡量和评估,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出现的风险苗头和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不同级别的“风险预警”,设置出不同等级的预警级别。如对招投标中的泄密风险,要根据对相关情况的了解,分析其是否会发生,发生可能性有多大。第三步,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在对采购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的基础上,分析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积极防范措施,并反馈到风险管控活动中去。例如,对当前广泛存在的预选采购供应商要采取跟踪调查、暗访等办法了解情况后,定期或不定期更换预选采购的供应商;对采购的商品质量风险,通过与供应商签订严密细致的合同, 将采购风险转移、分散给供应商。
 
  (五)  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
 
  监督和考核是内部控制的手段,不是目的。但是,任何一项制度或一个体系的作用发挥的好坏,一方面依靠全体员工的自觉执行程度,另一方面必须要有严格的内部监督机制。《内控规范》和《实施条例》均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管和社会监督,提高透明度提出了要求。因此,集采机构应当:一是设立内部监督部门。集采机构应当在内部设立专门的监督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政府采购业务分别从“管事”、“管人”两个角度,重点对政府采购业务的决策与执行、管理制度的建设及其执行的相符程度、业务关键岗位的设置和配备人员的胜任能力等,采取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检查并提出改进建议。二是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进行透明度建设。透明度是一种效率高成本低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透明作了详细地规定,因此,提高透明度是今后开展政府采购的方向。三是建立政府采购动态监督体系。不仅要监督其主体是否按相关的法律法规办事,更应注重对采购过程进行实质性的监督。建立动态内部监督机制,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加大日常监督力度,实现对政府采购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全面监控,确保对采购活动进行有效控制,实现采购活动顺利进行。
 
  组织架构与岗位设置的建立健全、内部制度的完善和实施、政府采购业务流程的梳理和再造、政府采购风险的管控以及内部监督机制的五个环节,共同存在于内控体系当中,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组织架构与岗位设置的建立健全是内控体系的基础,内部制度的完善和实施是根本和灵魂,是能否成功运行的咽喉,政府采购业务流程的梳理和再造则可理解为是路径,政府采购风险的管控是建立内控体系建设的核心,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是辅助手段和实现闭环改进之必须,五个环节缺一不可。
 
  四、深圳集采机构的实践
 
  集采机构作为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站在政府采购的最前线,处于反腐倡廉的风口浪尖,也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加强内控建设,实现“规范运作”应当成为集采机构重点关注的课题。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通过完善内部机构设置,健全内部制度,强化政府采购风险管控,梳理和固化政府采购流程,监管无缝隙、从业人员管理廉洁化专业化等内控方式,强化政府采购风险管理,形成了一套科学有效、规范有序的内控体系,为中心依法履行职责奠定了基础。
 
  (一)  完善内部机构设置,明确职责界限
 
  规范运作离不开合理的内部机构设置,必须通过机构设置和各项操作规则,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内控体系。根据新《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中心对内部机构设置进行了调整,将原来的5个部门调整为8个部门,新设立监督部和合同部,重新划分职能,明确各部门岗位职责,使项目经办人员和合同备案、履约抽检评价人员,以及项目经办人与内部监督人员相分离等。按照专业类别设立货物、工程、服务三个采购业务部,并要求项目的标书制作人员与组织开评标人员相分离,实行部门项目管理制和部门项目负责制,改串联流程为并联流程,增加了出入口,消除了标前标后分段操作中存在的一些障碍。通过完善内部机构设置,优化了内部工作流程,明晰了权责。
 
  (二)  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
 
  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中心现有涉及采购业务、岗位职责、日常管理和党建等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梳理,完善中心内部管理规定和各项采购操作制度。仅2013年就完善出台52项管理制度,如《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岗位职责与标准》、《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评定分离操作规程(暂行)》、《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文件审查操作规程》、《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文件编制操作规程》、《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质疑处理办法》和《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开评标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在制度中分别明确了实施程序,从而增强了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  全面强化政府采购风险管控
 
  一是构建全市政府采购风险防控机制。针对政府采购工作特点,中心深入查找政府采购过程中的廉政风险点,制定了《政府采购风险点、风险诱因及违规处罚规定》。在已制定好的政府采购全流程工作指引上,编制各部门职权目录、流程图、廉政风险点、防控措施等,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预防廉政风险的发生,建立全面系统的廉政防控机制,从微观层面固化廉政风险防控铁线。同时,针对编制标书等容易发生廉政风险的重点环节进行严格监管,防止产生腐败行为。
 
  二是预警实时化,堵塞漏洞。对采购申报和合同履约环节设置预警功能,堵塞采购前不按计划申报和采购后不按结果履约的采购漏洞。在政府采购申报环节,该系统能够严格按照预先设定好的采购申报控制规则,限制采购单位的不合理申报行为,同时人性化提示并纠正其错误申报,确保采购申报与采购计划的一致。当采购项目公告后,在开标截止时间,如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不足法定人数时,系统会预警,以便采取必要措施落实供应商投标,确保在开标前供应商投标数量符合规定要求,避免招标失败。在网上商城系统新功能开发中,系统实现了对履约评价差的项目进行预警,确保对项目后期履约评价的监管。
 
  (四)  全面梳理和固化政府采购流程
 
  一是梳理内部各业务流程,制定清晰的操作程序。在完善内部制度的同时,根据信息公开和内外部监督的工作要求,结合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建设和升级,将中心内部制度规定、操作程序、各环节风险、工作标准等按工作流程进行了梳理归类:一方面,将业务流程与具体岗位紧密结合,即将岗位工作程序和办理时间等相关内容在流程图中予以设置和固化,使岗位职责的履行更加清晰,一目了然。另一方面,对业务工作流程进行全面清理与规范,按照优化、效能的原则,对重要业务工作流程进行了梳理、规范、优化和再造,进一步简化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间,各工作环节风险明确,操作程序清楚,真正实现了各个环节的无缝对接。与此同时,在制定一般工作流程的同时,还设计了应急工作流程,积极应对重要事项、突发性事件等工作,确保政令畅通,高效运转。
 
  二是电子化手段固化采购流程。中心自2002年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平台建设工作。2003年开发了集政府采购内部业务操作、对外信息发布及采购实施管理于一体的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在全国率先实行网上政府采购,采购计划、采购申报、采购安排、采购实施、发布公告等所有政府采购流程严格固定,实现了电子在线辅助评审,标前、标中和标后的内部管理流程电子化处理,把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进行流程再造,细化和固化各个采购环节。
 
  三是推进采购文件模板标准化减少自由裁量权。中心结合新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在综合考量各类品目特点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警用设备、环保绿化工程、交通运输工程、通用类竞价采购文件等22个项目类别的采购文件模板,尽量做到采购文件模板内容全面客观,技术标准客观科学,评分标准可量化,最大限度地减少评审的自由裁量权,强化采购文件模板的科学性和刚性。
 
  (五)  政府采购监管无缝隙
 
  一是专门设立内部监督部门。新设立的监督部负责对采购项目进行全流程跟踪,对中心的项目质疑、投诉和信访统一由监督部独立处理,改变以往“谁负责项目,谁处理质疑”的做法,畅通信息,共享经验,有效避免问题重复出现。同时,监督部专门负责实施开评标现场巡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对部分重大项目的评标、现场勘察、专家复议、合同履约检查等环节进行全程现场监督,内部监督机制更健全。
 
  二是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原则,除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条例》和财政部等有关规定的政府采购项目的信息内容必须公开外,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项目预算金额、采购文件、中标结果、终止公告,进一步拓展公开的范围和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政府采购信息外),包括采购需求、评标现场、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履约验收结果和质疑处理结果等信息,都按照规定的程序、方式和时间向社会公开,做到“全范围公开”和“全流程公开”。建立信息公开工作的反馈机制,增强信息公开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和实效性。并把“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打造阳光采购工程”作为党建“书记项目”,切实推进信息公开力度,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打造阳光采购工程。
 
  三是建立全过程的动态监督。事前监督晒采购人需求,接受社会公众质疑,避免采购人倾向性问题,促进政府采购市场充分竞争,对有意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在注册前实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及其准入制度,以此作为选择供应商的“安检门”。事中实时动态监督开评标过程,在中心所有评标室和办事大厅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对开标、评标、定标等环节实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实时监控,并将声像资料存档,以备随时查询。事后监管注重履约结果,通过加大合同备案力度和强化项目履约抽检评价管理,对预选采购项目和商场供货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启动整改程序,督促供应商和商场加强管理,提升服务。对在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交易等招投标活动中虚假应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的供应商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曝光,禁止其三年内参与我市政府采购活动。
 
  四是主动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外部监督。政府采购系统实现与市监察局的电子监察系统数据对接,纪委监察部门在网上可对政府采购整个流程、操作时限进行实时监控,并可对开评标现场进行远程音视频实时监控,提高了监督力度。
 
  五是规范内部监督检查行为。制定内部监督检查办法,对采购项目组织实施、制度执行和内部控制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把内部监督工作深入到采购活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突出事前预防、风险识别的重要性,避免把“探头”和“监视器”当成内部监督。内部监督已成为提升采购质量的有力武器。
 
  (六)  推进从业人员管理廉洁化、专业化
 
  一是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干部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以“专业化、职业化、廉洁化”为目标,分层、分类、有针对性地开展学习活动,从抓班子、抓干部职工和抓采购人等不同层面上深化学习,积极举办各种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推进专业化、职业化队伍建设。大力开展岗位轮换制度,近两年交流幅度达80%左右,实行中心岗位交流的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二是优化服务提升服务水平。整合中心窗口资源,优化窗口服务流程,开通专人接听直线咨询服务电话,加强窗口服务人员管理,设立窗口服务评价器等,制定办事时限要求和考核标准,促进了窗口服务效率和质量。主动上门服务采购单位、供应商,通过书面或上门形式对对重大民生项目开展回访工作,广泛听取采购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及时改进,确保采购质量和售后服务。
 
  三是全面推进廉洁采购。强化责任意识和廉政意识,落实首问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制和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严控岗位风险。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强化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既要抓好业务工作建设,又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把反腐倡廉工作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规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问责,真正做到“两手抓、两手硬”。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纳入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之中,与干部职工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直接挂钩。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结合国家政府采购法律,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狠抓内控建设,强化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管理,以建章立制为抓手,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机构,优化政府采购业务流程,“用制度管采”和“用制度管人”,以制度和流程合理地保证政府采购目标的实现,促进了深圳政府采购业务的规范化、专业化管理,更好地发挥了政府采购制度在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优质高效公共服务、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作者:白积洋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