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新闻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新闻
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新闻
行业新闻

私募投资亟需加强内部控制

日期:2016/2/3 10:20:08  点击数:
私募投资亟需加强内部控制
     目前,监管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市场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良莠不齐,给私募基金行业带来的极大的风险隐患。

  2月1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对外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下称《指引》),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及内部监督等方面对私募机构提出自律要求。

  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出,《指引》的实施旨在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的运营管理、风险控制水平的提高,促进私募基金管理人向专业化、规范化基金管理机构发展。

  防止利益输送

  数据显示,私募基金自纳入证监会监管以来,发展迅速,目前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5万万家,基金规模5.1万亿元。

  《指引》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指引并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经营合法合规、安全稳健,促进整个私募基金行业的合规发展,更好地维护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投资者利益。对于近年来行业内存在的利益输送问题,《指引》特别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健全治理结构,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

  《指引》第十九条也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防范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之间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公平对待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保护投资者利益。

  此外,对于私募基金财产,《指引》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完善的财产分离制度,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规范募集销售流程

  在基金募集环节,《指引》第十六条、十七条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和委托募集私募基金的制度要求。自行募集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设置有效机制,切实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在委托募集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委托获得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募集私募基金,并制定募集机构遴选机制,确保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以及不变相进行公募。

  在销售环节,《指引》第十七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只能委托具有公募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募集私募基金,并制定募集机构遴选制度,切实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确保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以及不变相进行公募。

  在投资环节,《指引》提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投资业务控制,保证投资决策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加强信息披露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1月11日发布了第三批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名单,并对失联(异常)私募机构最新情况进行公告,加上2015年末公告指出的16加失联(异常)机构,失联的私募机构已多达20家。

  一般来说,如果中国基金业协会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预留的电话、电子邮件及短信方式无法与公司取得联系,且公司未在限定时间内回复相关情况说明。若5个工作日内未与协会联系并要求回复相关情况说明,则会被认定为失联(异常)私募机构。

  《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控制,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保证向投资者、监管机构及基金业协会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指引》还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存私募基金内部控制活动等方面的信息及相关资料,确保信息的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国际金融报记者 陈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