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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贤是否避亲|从合规视角看员工亲属关系管理

日期:2021/5/27 10:22:50  点击数:

在公司的人事任用上,“举贤是否避亲”是一个常议话题。有些公司认为,举贤需避亲,在选用人才时当遵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的标准,同时可以避免公司内部产生裙带关系,杜绝亲属员工的特权心理,《公务员回避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正是此精神的体现。有些公司认为,举贤无需避亲,只要是真正有本领的贤能人才,不管与举荐人是否有亲属关系,都可以正常举荐。采取举贤无需避亲的企业,在企业合规管理中的问题更加凸显,需考虑的因素也往往更加复杂。


本文从实证角度,结合司法案例,探讨在任用亲属员工发生劳动争议案件时,法院主要的考量因素及认定标准,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合规建议,以促进企业员工亲属关系合规管理。


- 一 - 是否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案例一】苏某与马肯依玛士(上海)标识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马肯依玛士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苏某利用职务之便安排其胞妹苏燕某担任挂名监事,未实际到公司工作,马肯依玛士公司以苏某有重大违纪行为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其未能将家庭成员在关联公司任职的情况主动向马肯依玛士公司披露,违反《商业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和《都福商业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的规定,属于《员工手册2.0版》的重大违纪行为,马肯依玛士公司据此解除与苏某的劳动合同,有合法依据。


【案例二】钟某与中进京奥康复器材(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中进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钟某作为公司经理,招录其妻子田某“吃空饷”,中进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第10.2.3条约定及钟某在《员工信息登记表》中的承诺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该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未禁止招录亲属,或者亲属之间需回避录用,兼之田某入职之际钟某尚负责管理人事之职,招用员工亦系其本职工作,故中进公司仅凭现有证据无法支持己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再者,中进公司于二审中自述,该公司对田某未作相应的考勤记录,亦未提供证据表明其未提供劳动,故中进公司认为钟某此举营私舞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 二 - 员工是否履行预先披露义务


【案例三】李某与广东美的环境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下称“美的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其妻弟郭某同时任职美的公司总一分厂班长,但李某未按亲属回避管理办法申报,美的公司再次重申全体员工须按《关于开展亲属关系申报及稽查的通知》要求申报后仍拒不执行,因此,李某上述行为即便非恶意所为,亦可认定为重大过失,上述行为显属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因此,鉴于《关于开展亲属关系申报及稽查的通知》、《员工亲属回避管理办法》订明未申报亲属关系予解除劳动关系处理,故美的公司现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案例四】房某与沈阳华府天地莱星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天地莱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在房某入职前所填写的《求职申请表》中“在公司或业主单位是否有亲戚朋友”一栏,房某未予填写。随后,房某任职于洗衣房,而其表亲周某任职于财务部。入职一年后,天地莱星对“特殊关系回避”进行调查,房某如实填写,天地莱星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某在《特殊关系回避》如实填写了信息并签字,写明其表亲周莹在财务部任职。因房某任职于洗衣房,其表亲周某任职于财务部,二人互不管辖或在同一部门,且房某应要求如实填写了“特殊关系回避”信息,并未违反“关于酒店《特殊关系回避》内部调查及员工签收确认表”第3条的规定,天地莱星以房某与其表亲周某同在天地莱星处工作为由解除与房某的劳动关系显然无合法正当理由和依据。


- 三 - 公司是否因此受到经济损失


【案例五】伍某与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恒富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伍某在担任保洁主管期间,冒用他人身份证件以虚报年龄,将其父母违规录用进公司,并将二人安排至其管理的片区工作,恒富公司以伍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恒富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伍某有招录的岗位职责,不能证明系伍某个人决定对伍×、陈×1进行招录;恒富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伍某知晓公司有招聘年龄的限制以及亲属不得在同一部门工作等规定的限制;即使伍某招录自己的亲属来公司工作,也不能认定伍某“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伍某的父母为恒富公司提供劳动,公司给予其劳动报酬,此种情况下难以证明伍某实际获得了不正当利益,也无法证明公司因此而受到损害。恒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


【案例六】宋某与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外服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宋某利用总经理职务雇佣并放任其姐姐宋某某在公司“吃空饷”,宋某某从未到公司上过班,也未提供劳动,但却从公司领取工资,并由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公积金及管理费。外服公司以宋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有忠诚义务,该义务要求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忠实履职,不从事有损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因宋某在任总经理期间,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存在严重失职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亦未履行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违反最基本的劳动纪律,外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非违法解除。


- 四 - 当前审判实践中法院主要裁量思路


由案例一、二可见,员工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招录亲属员工或安排亲属入职“吃空饷”,公司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系合法解除。但要求公司规章制度内明确规定该行为属于重大违纪行为,且常不把造成经济损失作为构成重大违纪的要件之一。若公司规章制度内未将其认定为重大违纪行为,而是认定为违纪行为/未对其定性,而主张员工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系违法解除。


由案例三、四可见,公司应建立特殊关系预先披露制度。在员工亲属关系情况表中,员工未如实披露亲属回避关系的,再次重申后仍拒不披露的,公司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员工如实披露,且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规定存在员工特殊关系时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未规定的,系违法解除。


在案例五中,即使员工真的安排直系亲属进入同一部门工作,但由于公司缺乏相应规章制度和处罚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未必得到法院支持。同时,员工的直系亲属为公司提供劳动,公司给予其劳动报酬,此种情况下很难证明员工实际获得了不正当利益,也无法证明公司因此受有损失。


由案例五、六可见,公司主张员工招录亲属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承担造成经济损失的举证责任。未能证明确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于亲属员工亦提供了合理劳动,公司给予其劳动报酬,此种情况下难以证明员工获得了不正当利益,也无法证明公司因此而受到损害,系违法解除。


- 五 - 企业合规建议


结合前述案例分析及当前司法实践情况,就员工之间的亲属关系这一客观现实而言,为最大限度减少或避免劳动争议产生,或者在发生劳动争议时赢得主动,提出以下建议:


1.要求员工入职前提前告知特殊关系回避情况


企业应建立特殊关系预先披露制度,常见形式是要求新员工填写员工亲属关系情况表,表内包含:是否有亲属在本公司任职、是否任职于同一部门或互相管辖、是否将存在业务往来等问题。同时应在员工亲属关系情况表或规章制度中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如在工资无明显不合理变动的情况下将员工调至其他部门等。


2.在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此行为系违规行为


企业应建立规范的特殊关系管理机制,并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行为定性和处理措施。如严格要求举贤避亲的企业,可将利用职务之便安排亲属进入公司的行为定性为重大违规行为,企业可以基于此解除劳动合同;或出台员工亲属关系回避管理相关规定,经民主程序制定并经企业工会委员会同意施行后向员工公示,以免在发生争议时,员工以对企业相关管理制度不知情为由进行抗辩。


3.对“举贤无需避亲”企业的建议


举贤是否避亲,应当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酌定。现实生活中,如果企业确需实行“举贤无需避亲”的用人政策,则提出如下建议:


(1)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对待亲属员工与其他员工应当一视同仁,避免特权化、贵族化、等级化。要避免“官场习气”,避免养成亲属员工的特权思维,要重视在制度上对权力的监督,努力维护人事环境的先进性与纯洁性。


(2)薪资公平,按劳分配


在薪资待遇上,应尽量公平,做到按劳分配,避免亲属员工“吃空饷”或享有与付出劳动、工作能力严重不符的薪资水平。这种做法有助于激励其他员工的士气,也有利于企业的长久稳定运行。


(3)惟贤惟德,信服于人


只有真正有能力的、有高尚道德和崇高品质的人,才能真正地得到他人的信服。亲属员工尤为如此,其需要展示强大的工作能力和服务意识,才能够逐渐地脱离亲属间的裙带关系,真正得到其他员工的信服。对于招录亲属员工的,也应审查其是否满足该岗位的任职要求,如学历、经历、资格证书、工作经验等。


(4)避免特殊岗位,适时轮岗


应避免安排亲属员工至某些特殊岗位,如人力资源、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也应避免安排至具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管理岗位。同时可以建立亲属员工适时轮岗制度,以防止腐败、道德等合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