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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管理存在缺陷等 中审众环被出具警示函

日期:2020/11/24 18:46:23  点击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网站于昨日公布的《关于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李维、李辉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及其注册会计师李维、李辉辉在执业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泊尔”,002032.SZ)2019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书:众环审字〔2020〕010382号)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事务所内控管理存在缺陷,未能在业务承接及人员委派方面加强风险管控,委派多名其他事务所人员,且注册会计师未充分指导、监督相关工作,导致多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中审众环委派多名其他事务所人员,未充分关注其专业胜任能力。苏泊尔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组成员共18人,除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外,其余16名人员均非中审众环员工,其中注册会计师3名、审计助理人员10名、实习人员3名,上述人员缺乏证券期货业务的年报审计经验。在近几年的年报审计收入分配中,中审众环对其他所的分配比例占75%以上。


此外,签字注册会计师未能充分指导、监督项目组成员工作。两名当事人注册会计师均未参与年报现场审计工作,仅项目合伙人在预审期间赴子公司现场一天,未对重大会计处理咨询过程及处理结果相关审计底稿进行复核,底稿记录与实际不符;未关注公司未披露特殊业务中的对外担保事宜;存货监盘等审计程序不到位,未关注识别为特别风险的寄售存货的监盘记录及函证控制记录等。


上述情况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函证、存货监盘及销售收入的审计程序不到位


苏泊尔期末寄售存货账面价值为7338.74万元,存放于经销商处,由经销商统一配送给卖场客户。因寄售存货与经销商的存货统一堆放,没有标识,无法区分所有权,中审众环将寄售存货识别为特别风险。但中审众环在执行监盘、函证等审计程序时,未核对监盘数量与系统数量是否相符;向经销商发送询证函时未记录收发函的控制,未核对回函寄件地址与发函地址,寄件人与收件人等信息是否相符,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此外,公司与受同一方控制的客户和供应商同时发生交易且单价存在异常情形,中审众环未保持合理关注,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公司第5大、第11大经销商分别与两个重要运输供应商受同一控制人控制。上述经销商2019年度销售额分别为1.66亿元、8882.79万元,均超过重要性水平,且其销售单价同比下降约10%;而上述物流供应商的运输价格较其他运输供应商高约20%,注册会计师未分析经销商交易价格变动原因,未判断运输价格公允性,也未执行其他审计程序,程序执行不到位。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点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未合理关注重大特殊业务的信息披露,其他信息的审计程序不到位


2019年度,苏泊尔新增“预付款融资模式”业务,与经销商、银行签订三方承兑协议,为银行对经销商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融资担保,合同总额度为9亿元。截至报告期末苏泊尔收到尚未偿付的银行承兑汇票为5.48亿元,其中已背书5.02亿元。苏泊尔在年报中披露“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担保情况”。中审众环在审计过程中,未合理关注相关信息披露,未识别存在重大不一致的情形。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中审众环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中审众环及其注册会计师李维、李辉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中审众环成立于2013年11月6日,注册资本3900万人民币。中审众环是中国品牌会计师事务所前十强,中国上市公司雇主最佳审计机构前十强事务所。截至2017年10月,中审众环常年服务的A股上市公司、大型央企、新三板等核心企业500余家。中审众环管理总部位于北京,是我国中西部地区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会计师事务所,也是目前注册地在我国中部,唯一具有证券、期货、金融、大型国企审计等高端业务资格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


《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有关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接受与保持的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


(一)能够胜任该项业务,并具有执行该项业务必要的素质、时间和资源;


(二)能够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三)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


《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四十六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委派具有必要胜任能力和素质的适当人员,以便:


(一)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业务;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能够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


《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四十七条规定:第四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业务,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能够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


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


(一)与保持业务执行质量一致性相关的事项;


(二)监督责任;


(三)复核责任。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二十八条规定:项目合伙人应当对下列事项负责:


(一)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导、监督与执行审计业务;


(二)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二十九条规定:项目合伙人应当对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复核政策和程序实施的复核负责。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一条规定:项目合伙人应当:


(一)对项目组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承担责任;


(二)确信项目组成员在审计过程中已就相关事项进行了适当咨询,咨询可能在项目组内部进行,或者在项目组与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外部的其他适当人员之间进行;


(三)确信这些咨询的性质、范围以及形成的结论已由被咨询者认可;


(四)确定这些咨询形成的结论已得到执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点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规定:如果存货对财务报表是重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对存货的存在和状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除非不可行);


(二)对期末存货记录实施审计程序,以确定其是否准确反映实际的存货盘点结果。


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


(一)评价管理层用以记录和控制存货盘点结果的指令和程序;


(二)观察管理层制订的盘点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存货;


(四)执行抽盘。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特定审计目标设计询证函。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第十五条规定: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日后获取的其他信息中识别出重大不一致,并且需要修改其他信息,但管理层拒绝作出修改,除非治理层的所有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对其他信息的疑虑告知治理层,并采取适当的进一步措施。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第十七条规定:如果在讨论后仍然认为存在对事实的明显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管理层咨询企业法律顾问等有资格的第三方的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管理层收到的咨询意见。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李维、李辉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李维、李辉辉: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执行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泊尔”或“公司”)2019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书:众环审字〔2020〕010382号)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事务所内控管理存在缺陷,未能在业务承接及人员委派方面加强风险管控,委派多名其他事务所人员,且注册会计师未充分指导、监督相关工作,导致多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你们委派多名其他事务所人员,未充分关注其专业胜任能力。苏泊尔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组成员共18人,除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外,其余16名人员均非你所员工,其中注册会计师3名、审计助理人员10名、实习人员3名,上述人员缺乏证券期货业务的年报审计经验。在近几年的年报审计收入分配中,你们对其他所的分配比例占75%以上。


二是签字注册会计师未能充分指导、监督项目组成员工作。两名注册会计师均未参与年报现场审计工作,仅项目合伙人在预审期间赴子公司现场一天,未对重大会计处理咨询过程及处理结果相关审计底稿进行复核,底稿记录与实际不符;未关注公司未披露特殊业务中的对外担保事宜;存货监盘等审计程序不到位,未关注识别为特别风险的寄售存货的监盘记录及函证控制记录等。


上述情况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函证、存货监盘及销售收入的审计程序不到位


一是苏泊尔期末寄售存货账面价值为7,338.74万元,存放于经销商处,由经销商统一配送给卖场客户。因寄售存货与经销商的存货统一堆放,没有标识,无法区分所有权,你们将寄售存货识别为特别风险。但你们在执行监盘、函证等审计程序时,未核对监盘数量与系统数量是否相符;向经销商发送询证函时未记录收发函的控制,未核对回函寄件地址与发函地址,寄件人与收件人等信息是否相符,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二是公司与受同一方控制的客户和供应商同时发生交易且单价存在异常情形,你们未保持合理关注,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公司第5大、第11大经销商分别与两个重要运输供应商受同一控制人控制。上述经销商2019年度销售额分别为16,590.62万元、8,882.79万元,均超过重要性水平,且其销售单价同比下降约10%;而上述物流供应商的运输价格较其他运输供应商高约20%,注册会计师未分析经销商交易价格变动原因,未判断运输价格公允性,也未执行其他审计程序,程序执行不到位。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点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未合理关注重大特殊业务的信息披露,其他信息的审计程序不到位


2019年度,苏泊尔新增“预付款融资模式”业务,与经销商、银行签订三方承兑协议,为银行对经销商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融资担保,合同总额度为9亿元。截至报告期末苏泊尔收到尚未偿付的银行承兑汇票为54,839.2万元,其中已背书50,230.7万元。苏泊尔在年报中披露“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担保情况”。你们在审计过程中,未合理关注相关信息披露,未识别存在重大不一致的情形。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同时抄送证监会会计部。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