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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董履职指引修订来了,内控环节要重点关注

日期:2020/8/12 16:22:12  点击数:

独董履职指引修订来了!

为了更好落实《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结合最新法律规定和独立董事履职的实践发展,协会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进行了修订,共六章四十八条内容,具体内容包括明确独立董事的义务、独立董事职权的行使、参加董事会会议的履职要求等。

同时,为更好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督促和引导上市公司提升风险管理和内控水平,协会研究编写了《独立董事促进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指引》,共四章二十三条内容,具体内容包括需重点关注的内部控制环节等。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提供参考。

要点一:最多兼任五家上市公司独董,工作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负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自律规则与公司章程要求董事的一般义务,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 东负有诚信、勤勉的义务,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

任职时间和数量限制方面,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每年为所任职上市公司有效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包括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工作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等。

独立董事应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并购重组、重大投融资活动、财务管理、高管薪酬、利润分配和信息披露等事项,必要时应根据有关规定主动提议召开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计、核查或者发表意见。

独立董事发现上市公司或相关主体存在下列情形时,应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未及时或适当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发布的信息中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公司生产经营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五)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或社会公众利益的情形。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独立董事需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自身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并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宜包含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况,包括未亲自出席会议的原因及次数;

(二)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和参与表决的情况,包括投出弃权或者反对票的情况及原因;

(三)对公司生产经营、制度建设、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 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的情况;

(四)在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五)参加培训的情况;

(六)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

(七)对其是否仍然符合独立性的规定,其董事候选人声明 与承诺事项是否发生变化等情形的自查结论。

要点二:独董职权及行使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享有《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与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一般职权。

独立董事履职的特别职权主要包括:

(一)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先认可权;

(二)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权;

(三)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

(四)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提议权;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必要时,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发表专业意见的权利,相 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 则、公司章程以及本章其他条文赋予的其他职权。

需独立董事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包括:

(一)对外担保;

(二)重大关联交易:

(三)董事的提名、任免;

(四)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股权激励计划;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七)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

(八)制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九)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十)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一)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 无保留审计意见;

(十二)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及解聘;

(十三)管理层收购;

(十四)重大资产重组;

(十五)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十六)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七)上市公司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变更方案;

(十八) 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 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 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就上市公司主动退市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前,应当就该事项是否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充分征询中小股东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独立董事意见应当与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一并公告。

当上市公司存在以下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情形时,独立董事有权向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 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 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 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其他情形。

要点三:重点关注以下内控环节

独立董事应当充分了解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融资活动、募集资金使用、并购重组、高管薪酬、利润分配、信息披露以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等内控重点环节相关监管规定,知悉自身的职权和义务,必要时应根据有关规定主动提议召开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计、核查或者发表意见,具备内部控制与风险防范意识,以及基本的财务报表阅读和理解能力。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形。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报告。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讨论前,应当事先取得独立董事的认可意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对于具体关联交易事项,独立董事宜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真实意图、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作出审慎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独立董事应当特别关注其是否符合相关监管机构所发布的规定及相关自律规则中的相关要求。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要点四:关注融资活动与募集资金使用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上市公司的融资活动,有权督促公司对融资方案进行科学论证,不得依据未经论证的方案开展筹资活动,对于重大筹资方案公司应当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全面反映风险评估情况。

独立董事有权督促公司对筹资方案进行严格审批,重点关注筹资用途的可行性和相应的偿债能力。筹资方案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筹资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独立董事有权监督公司根据批准的筹资方案,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筹集资金。银行借款或发行债券,应当重点关注利率风险、筹资成本、偿还能力以及流动性风险等;发行股票应当重点关注发行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以及公司控制权风险等。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督促公司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以控制投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差异。存在异常情形的,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上市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对于上市公司需要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将闲置资金用于投资、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前,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就新投资项目的可行性、项目收益及风险预测等进行分析论证。

除募集资金外,上市公司其他大额资金使用安排,可以参照上述要求,并遵守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资金管理使用相关制度和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