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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案例:发行人没有实际控制人怎么办?

日期:2018/7/23 11:58:09  点击数:
IPO案例:发行人没有实际控制人怎么办?
     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从立法意图看,《首发办法》规定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旨在以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标准,判断公司是否具有持续发展、持续盈利的能力。
5月29日过会的长沙银行第一大股东长沙市财政局持有21.4%的股份,其他单一股东持股均未超10%,与第一大股东存在较大差距,长沙银行认为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此,发审委关注“(1)结合发行人的股权结构、董事提名委派和董事会构成、高管聘任、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说明发行人认定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实际情况;(2)说明发行人目前股权架构和认定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的影响” 。
目前IPO排队企业中,无实际控制人的公司不多,以下列举2018年预披露(更新)的5枚无实际控制人案例,各位看官随意感受一下。

      一、案例一 深圳鹏鼎控股
      2018年4月16日
      发行人的间接控股股东是台湾上市公司臻鼎控股。臻鼎控股第一大股东为鸿海集团全资子公司 Foxconn(Far East),报告期内鸿海集团无实际控制人;鸿海集团在臻鼎控股 7 名董事会成员中仅占一席,鸿海集团从未对臻鼎控股进行并表,仅对其进行权益法核算,臻鼎控股无实际控制人,故发行人亦无实际控制人。
      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状况不会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稳定和公司治理的有效性。针对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公司采取如下措施保证经营决策的稳定性、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以及避免公司内部人控制对股东利益带来的影响。
      1、公司股东承诺上市后锁定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美港实业及其关联方集辉国际、间接控股股东臻鼎控股,特此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应做相应。
      公司通过股东承诺锁定股份的方式,保持公司在上市后的股权结构稳定,保证股东大会作为经营决策层的稳定性。
      2、公司建立了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公司依法制定了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公司设置了独立董事,强化对董事会及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公司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履行职责,该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议案均是由全体股东、董事、监事一致表决通过。
      3、公司建立了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内部人控制以保障股东利益
      公司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规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从而避免因可能的内部人控制而损害股东利益;同时考虑到上市后公众股东的利益保障,公司还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保公司上市后公众股东能及时、准确的获取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从而有利于公众股东有效的参与公司的治理,保障公众股东的利益。公司制定了一套包括组织架构、治理结构、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等在内的较为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以确保公司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都能有章可循。
      综上所述,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状况,并未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稳定和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公司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确保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经营决策的稳定性和避免内部人控制。
      反馈:招股书披露,发行人之间接控股股东为台湾上市公司臻鼎控股。臻鼎控股第一大股东为鸿海集团全资子公司         Foxconn(Far East),报告期内鸿海集团在臻鼎控股7名董事会成员中仅占一席,鸿海集团从未对臻鼎控股进行并表,仅对其进行权益法核算,臻鼎控股无实际控制人,故发行人亦无实际控制人。请结合《适用意见第一号》,详细分析论证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依据;说明公司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二、大丰农村商业
       2018年4月13日
       大丰农村商业银行成立于 2005 年 12 月,是经银监会批准,在原大丰农信联社基础上经历改制组建原大丰农合行后改制  设立而成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截至申报时,持有5.00%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共计 4 名。
       一、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
      (一)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根据《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 2015年第 3 号令)要求,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10%。不存在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超过 10%的情况。
       截至招股说明书出具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共计4 名:
      (二)股东及其关联方无法控制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殊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任何股东及其关联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因此,任何股东及其关联方均无法控制股东大会或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
     (三)单一股东无法控制董事会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董事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且各股东均按照各自的表决权参与董事选举的投票表决,任何股东及其关联方均没有能力决定半数以上董事会成员的人选。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均依据自己的意愿对董事会会议议案进行表决,不存在任何单一股东单独控制董事会的情形。
      二、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一号的规定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第 4 条规定:发行人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
     (一)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在首发前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1、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在首发前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发行人持股前十大股东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持股变化情况如下: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无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上述股权比例变化不会导致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于报告期内发生重大变化。
      2、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层在首发前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发行人近三年经营管理层发生的变化,涉及董事和高管的变更。其中独立董事的变更主要系为满足《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中关于“独立董事的比例不低于 1/3”的要求,对董事结构进行了调整,减少了 4 名董事(含 1 名独立董事),增加 4 名独立董事。其余的变更主要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正常换届、辞职、退休、补选、补聘所致,该等变化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近三年经营管理层未发生重大变化。
      3、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在首发前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二)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 
      发行人作为商业银行,其日常经营管理,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严格监管,同时,受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发行人内部制度、管理规定健全。立信会计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8]第ZA10419)认为“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公司治理是有效的。
     (三)其他证据
      截至 2017 年12 月 31日,发行人持股累计超过 51%的股东如下: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上述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累计持股52.24%,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股权分散、无实际控制人的状况,并未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稳定和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发行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确保上市后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第4 条的相关规定。
      三、西安三角防务
      2018年4月3日
     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持有及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分别为:西航投资、温氏投资、西投控股、鹏辉投资、三森投资及严建亚。
      根据公司目前的股权结构、公司章程中设定的相关公司治理及表决机制、董事会成员的构成情况,公司的经营方针及重大事项的决策系由全体股东或各股东提名并经股东大会表决选举的董事或职工代表董事经充分讨论后作出决议确定;无任何一方股东能够基于其所持表决权股份或其提名的董事在董事会中的席位单独决定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审议事项。
     1、公司股权结构分散 
     报告期内,公司股权结构分散,控制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西航投资,温氏投资(含横琴齐创),西投控股,严建亚(含鹏辉投资、三森投资)控制发行人股份比例分别为13.45%、9.64%、6.73%、22.09%,无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控制公司 30%以上的表决权股份,无单一股东可以基于其所持表决权股份对公司决策形成实质性控制。  
      2、公司单一股东无法控制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独立董事四名,职工代表董事两名,其余五名董事分别由西航投资提名两名,西投控股提名一名,鹏辉投资提名一名,三森投资提名一名。不存在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提名董事在董事会中占据多数的情形,也未存在单一股东通过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取得控制董事会或管理层权利的情形。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对于需要公司董事会决策的事项,需要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过半数董事同意方能通过,基于此,任何一名股东提名的董事均不能单独决定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结果,任何单一股东均无法通过其提名的董事控制公司的董事会。
      3、控制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均签订了《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及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 
      控制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均签订了《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及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公开披露的股东间存在的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外,主要股东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且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也不以任何方式谋求公司控制权。
      综上所述,本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分散,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亦不存在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形。
      反馈: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西航投资持有发行人13.45%股份,严建亚直接持有发行人4.48%股份,通过鹏辉投资控制发行人8.97%股份,严建亚之妻范代娣通过三森投资控制发行人8.63%的股份,严建亚合计控制公司22.08%股份。
     请发行人:
   (1)说明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依据,第一大股东、严建亚未作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2)按照股东的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承诺其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年,直至锁定股份的总数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数的51%。湘投金天持股比例与严建亚持股比例均为4.48%,说明湘投金天所持股份未锁定三年的依据,是否存在规避股份限售期的要求。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核查意见;请对发行人5%以上股东比照实际控制人要求进行核查。
      四、长飞光纤光缆股份2018年3月20日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截至说明书签署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股东共有3家,为华信、德拉克科技和长江通信,分别持有本公司26.37%、26.37%和17.58%的股份。本公司的股权结构分散,单一股东无法控制股东大会,也不存在股东之间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控制本公司半数以上表决权的情形。
      本公司共有 12 名董事,本公司股东向董事会推荐的董事在董事会席位的分配上比较均衡,其中,华信推荐的董事 3 名,德拉克科技推荐的董事 3 名,长江通信推荐的董事 2 名,单一股东无法控制董事会。
      本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本公司董事会没有收到相关股东关于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声明。
      综上,截至说明书签署日,本公司股权结构分散,单一股东无法控制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本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并且也不存在虽不是本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本公司行为的主体,因此本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反馈:招股书披露,华信、德拉克科技和长江通信,分别持有本公司26.37%、26.37%和17.58%的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分散,单一股东无法控制股东大会,也不存在股东之间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控制本公司半数以上表决权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没有认定华信等三个主要股东为共同控制的原因,是否为规避实际控制人履行相关监管要求;请进一步结合公司近三年公司治理、实际经营决策情况,核查说明公司是否有共同控制、或其他实际控制人;对照核查说明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是否符合适用意见第一号的相关规定。
      案例五、绍兴汇丰农商行2018年1月12日
      1、不存在控股股东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根据《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 2015 年第 3 号令)要求,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10%。不存在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超过 10%的情况。
截止招股说明书出具日,持有其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仅为绍兴市柯桥区天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持股比例为 7.47%。
      2、股东及其关联方无法控制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殊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任何股东及其关联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因此,任何股东及其关联方均无法控制股东大会或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
      3、单一股东无法控制董事会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非职工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且各股东均按照各自的表决权参与董事选举的投票表决,任何股东及其关联方均没有能力决定半数以上董事会成员的人选。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均依据自己的意愿对董事会会议议案进行表决,不存在任何单一股东单独控制董事会的情形。  
      4、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一号的规定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第 4 条规定:  
      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
     (1)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在首发前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① 股权及控制结构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报告期内,为符合《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 2015 年第 3 号令)关于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 10%的监管要求,股东柯桥交投将其持有的 2.97%股份进行了转让,转让后柯桥交投仅持有 1.53%股份,柯桥交投及其关联方天圣投资合计持有 9%股份,未超过 10%;其他股东的变化主要系为符合《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的规定对职工持股减持转让以及其他股东之间正常转让所致。
     任何股东及其关联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因此,任何股东及其关联方及其派驻的董事均无法控制股 东大会或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  
      报告期内,股权结构一直维持极为分散状态。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仅有一家股东持股比例在 5%以上,前十大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为 46.16%,占比不到 50%,分散的股权结构未发生改变。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天圣投资已承诺,自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天圣投资所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回购天圣投资所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因此,上市后三年唯一一家 5%以上股东不存在任何变化。  
      此外,合计持有 55.40%股份的 14 名股东均已签订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因此,上市后三年持股合计超过 51%股东也不存在任何变化。  
综上,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② 经营管理层在首发前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A、董事变化主要系辅导期内补选独立董事所致  
      报告期内,为满足《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中关于“独立董事的比例不低于 1/3”的要求及《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银监发(2012)44 号)中关于“职工监事、外部监事的比例均不应低于三分之一”的要求,于 2016 年 4 月 27 日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结构进行了调整,减少了 8 名董事(含一名独立董事)及 5 名监事,增加 6 名董事(含5 名独立董事)及 3 名监事(含 1 名外部监事)。其他变化主要系董事任职到期正常换届、辞职、退休、补选、补聘等所致。
      B、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极为稳定
      最近三年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具体情况如下表所致: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7 名高级管理人员中,5 名最近三年一期一直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且另外两名自绍兴农合行 2006 年成立、瑞丰银行 2011 年改制以来一直在行内工作任职,未发生任何变化。的高级管理人员在首发前三年一期内极为稳定。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上述人员的变更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相关规定,并且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上述人员变更合法有效。
      ③ 主营业务在首发前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经营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结汇、售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近三年内持续开展银行业务,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2)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
      作为商业银行,其日常经营管理,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严格监管,同时,受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内部制度、管理规定健全。立信会计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 [2017]第 ZH10043 号)认为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17 年 6月 30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公司治理是有效的。
    (3)其他证据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持股累计超过 51%的股东如下:
      注: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6月末新增的103,578股股份全部来自内部职工股减持。本次减持的内部职工股股东由于派遣制转正、继承和等待民事判决等原因而未在2016年及时办理股份减持手续。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合计持有 55.40%股份的 14 名股东均已签订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股权分散、无实际控制人的状况,并未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稳定和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确保上市后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第 4 条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