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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关注新热点《职工工伤及其保险待遇》2011年8月12日研讨会

日期:2011/9/1 12:54:31  点击数:
背   景:
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令公众期待的中国现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社保险种综合性的统一法律《社会保险法》,并于2011年7月1日施行。而经过重大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也已公布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后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及争议处理程序,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处罚力度以及提高了工伤待遇标准等重大变化,上下班遇车祸或不再算工伤;因工作原因而打架所所致伤害或认定为工伤;工伤的举证责任不再由企业承担;企业负担的工伤待遇有增有减;用人单位及时了解社会保险立法的趋势和规定,不但有助于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保关系,而且对减少用工成本、降低人力资源管理风险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针对不同的用工主体和用工形式,用人单位该如何选择不同的社会保险?怎样控制和合法转移工伤责任,降低用工单位的风险?《社会保险法》对企业将产生哪些重要影响?企业应该如何应对?基于此,特举办“《职工工伤及其保险待遇》高级研讨会”,邀请权威专家与大家共同探讨。

大   纲: 
一.适用法律依据
二.工伤认定的范围与办法
(一)工伤认定范围
A.主要情形
B.视同工伤的情形
C.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认定工伤、视同工伤的若干原则
(二)申报认定工伤的程序
(三)申报认定工伤的有关问题:
三.劳动能力鉴定
(一)伤残等级与护理等级
(二)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何处理
(三)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的其他事项
(四)伤残等级与劳动关系
四.工伤保险待遇
五.工伤保险与劳动争议仲裁
(一)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有关“兼得”与差额给付的问题。
(二)商业保险赔付与工伤保险待遇之间的关系。

主   讲:
朱洪清先生   
苏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调研员
原苏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处处长
江苏省劳动争议研究会理事  
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苏州市法学会会员

朱洪清先生拥有30多年的劳动人事管理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经验,由其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达500多起,在协调劳资关系、处理劳资纠纷方面具有极为丰富的实战经验,在苏州市劳动管理界和法律界具有权威性的影响力。

适合对象:  
各企业单位董事长、总经理、人力资源总监、行政总监、人事经理、薪酬经理、劳资经理、社保主管、经办;法律部门、工会及负责社会保险的专业人士;律师事务所受理劳动争议的律师;国内外人力资源专业咨询机构、人才服务机构、人事代理、劳务派遣机构。  

备    注: 
主    办:苏州艾赛尔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时    间:2011年8月12 日    下午13:15 -- 16:30
地    址: 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高教区仁爱路258号苏州独墅湖图书馆3楼305
费    用:600元人民币/人(含培训费、资料费、茶歇等)
咨询热线:0512-67069078-8014

联系方式:高晓磊 13915595114                   周谦 15995808878 


相关下载:研讨会报名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