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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会不是终点,批文还得挣扎:某IPO注册阶段现场检查问题细到惨不忍睹!还发现大额资金流水问题!

日期:2021/4/27 15:02:44  点击数:


1、关于发行人会计基础及内部控制


发行人货物销售对应的物流原始单据缺失。发行人销售产品运输方式分两种,客户自提或发行人承运。现场检查发现,客户提货部分,发行人未留存客户提货交接的相关单据;由发行人以自有车辆运送至装货地点部分,发行人未留存出车记录,车辆油费报销记录未能区分货运及其他用途;由发行人委托运输公司承运部分,发行人未留存客户的订舱单及联系物流公司的传真记录,未留存司机签字确认并作为对账依据的公路运输协议(该协议记载运输数量),发行人称物流公司不出具运输单据,每月根据双方盖章确认的对账单进行结算,但检查发现对账单无法与销售收入明细一一对应。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存在部分主营产品收入无对应模具的情况。发行人表示工程资料排模表详细列明了生产某一规格产品所需使用的所有模具型号,但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仅提供了705份收入与模具倒挂所涉及的产品型号排模表中的61份,且提供的部分排模表中列明的模具型号与公司回复该产品使用模具不一致,部分凭证后附送货单中的送货日期、合同签订日期、模具移交单的投模日期仍晚于产品最早出库日期。


原材料未区分型号管理。现场检查发现,部分聚丙烯送货单与采购合同约定的不同型号采购数量不能一一对应。仓储过程中,发行人对不同型号的塑料原材料也未进行单独存放,生产领料单、委外加工出库单均不区分型号,财务核算上也未按照型号进行区分。发行人表示同类塑料原料不同型号对公司产品的性能并无明显影响,公司采购塑料原材料主要考虑的是材料的价格,对原料的具体型号无特殊要求。检查发现,抽查的相关采购合同涉及的聚丙烯型号有21种,不同型号聚丙烯最大单价差异为37.18%。此外,发行人报告期内部分月份ERP系统原材料委外加工出库单与手工出库单差异较大。


原材料结存超出仓储容量。发行人原材料仓库最大仓储容量约为5,000吨。检查发现,2019年2月至2020年8月期间,发行人持续发生塑料原材料月末结存超过仓库最大容量情况,最高月份超出数量为5,916.69吨。发行人表示存在临时借用仓库的情况,临时仓库所在地址有多个仓库,仓储内容均为发行人同类塑料原材料。发行人固定仓库未悬挂发行人任何标识。


成本核算相关的原始单据缺失。现场检查过程中,发行人未提供主要生产过程流转的原始单据,原料及产品收发存均依赖于发行人ERP系统;发行人仅提供2020年1-9月考勤表,未提供2017-2019年包括正式员工及临时工在内的考勤表,也未提供标准工时表。发行人报告期存在较多临时工,并通过现金形式发放工资。2017年至2020年1-9月,发行人各年度聘用的临时工人数分别为1,534人、611人、427人及17人,各年度工资总额分别为633.07万元、411.29万元、310.39万元及6.73万元。


请发行人:(1)说明对于委托运输公司承运部分,在物流公司不出具运输单据情况及对账单无法与销售收入明细一一对应情况下,如何根据双方盖章确认的对账单进行结算确认;(2)说明检查期间未能提供涉及收入与模具倒挂所涉及的全部产品型号排模表的原因,提供有效资料说明主营收入产品与模具的匹配性;(3)说明原材料未区分型号管理但不同型号原材料采购单价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4)说明ERP系统原材料委外加工出库单与手工出库单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5)说明未提供主要生产过程流转的原始单据、2017至2019年考勤表、标准工时表的原因,提供有效资料说明直接人工成本的归集、分配的内部控制措施及执行情况;(6)说明通过现金形式向临时工发放工资的内部控制措施,提供有效资料说明相关工资发放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1)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说明发行人未留存第三方运输单、出入门记录、装车记录等关键控制节点证据资料情况下,如何核查发行人销售产品是否实际从发行人生产厂区发出情况;(3)说明对发行人原材料仓库中物料权属的核查程序;(4)对照现场检查发现的情况与前期交易所审核阶段相关审核问询回复、注册阶段反馈意见回复等所述相关核查程序,列示相关差异并说明原因;(5)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2、关于资金流水


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部分员工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金额较大,且与发行人主要管理人员、发行人其他员工、发行人部分供应商及客户相关人员存在大额资金往来。如发行人前员工王某银行卡流水显示,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期间收到发行人员工为主要转入方的资金共2.52亿元,向发行人主要管理人员及部分其他员工转出约0.29亿元,向发行人部分供应商、客户相关人员转出约0.45亿元。


江西省佳惠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佳惠宝”),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曾控制的企业。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部分原材料销售业务客户的回款实际来自江西佳惠宝。江西佳惠宝与发行人部分委外加工商存在大额资金往来。


发行人部分原材料供应商与发行人委外加工商及发行人原关联企业汕头市昊泽贸易有限公司存在大额资金往来。


发行人部分客户的实际控制人曾在发行人的关联企业任职,部分客户的实际控制人在较长期限内定期定额向多名发行人员工转账。


发行人部分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偶与发行人主要委外加工商及产品供应商相关人员存在较多资金往来。发行人存在遗漏向中介机构提供个别关键人员账户流水的情况。


请发行人说明:(1)上述资金往来发生是否合理;(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实际控制并使用发行人部分员工银行账户及合理性;(3)发行人相关购销或委外加工业务是否真实发生;(4)发行人与江西佳惠宝是否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与相关供应商、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5)遗漏提供个别关键人员账户流水的原因;(6)发行人是否存在资金体外循环,是否存在通过体外资金承担成本费用、是否存在通过体外资金向第三方输送利益情况。


请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对照现场检查发现的情况与前期交易所审核阶段相关审核问询回复、注册阶段反馈意见回复等所述相关核查程序,列示相关差异并说明原因。


3、关于供应商及委外加工商


发行人向部分原材料供应商预付金额较大。2019年,发行人向原材料供应商实得贸易合计支付约1.6亿元货款,但实际采购金额仅约9,917万元。2019年10月末,最高时预付账款超过7,000万元。发行人与实得贸易签署的合同文件约定款到发货。


发行人2019年度采购塑料原材料数量为20,041.33吨。现场检查发现,2019年,发行人向实得贸易采购的约4,000吨、鑫海商贸约3,500吨原材料,存在合同约定原材料采购由发行人承担运输、但入库数量超过运输数量、超过部分发行人未能提供物流记录及费用支付凭证的情况。


辉源电子、易宝塑胶系发行人报告期内第一及第二大委外加工供应商。现场检查发现,辉源电子与江西佳惠宝马路相对且联系电话一致,部分工商登记变更、银行开立账户、招工工作由江西佳惠宝相关人员办理。报告期内,江西佳惠宝及辉源电子部分员工曾以发行人员工身份领取工资。易宝塑胶部分工商登记变更由江西佳惠宝相关人员办理。


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供应商宙思印务、贝尔星智能、汕头智辉兴业、富润塑胶的工商登记由发行人员工参与。


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部分委外加工业务存在以下情形:一是部分委外加工商缺少关键设备或设备老旧。二是部分委外加工商报告期结束后与发行人结束或减少合作。三是部分委外加工业务合同约定由发行人承运,但发行人以对方自提、无物流单据为由未提供。四是在部分委托加工商处发现发行人与其他委托加工商的委外加工单据。


请发行人:(1)说明2019年度向实得贸易预付采购款金额较大且期间较长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原材料仓储、盘点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及部分原材料采购由供应商送货且无相关物流单据的情况,说明原材料采购业务是否真实发生且具有商业实质;(3)说明发行人与相关委外加工商及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委外加工业务是否真实发生。


请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对照现场检查发现的情况与前期交易所审核阶段相关审核问询回复、注册阶段反馈意见回复等所述相关核查程序,列示相关差异并说明原因。


4、关于玩具产品下游客户及终端客户


申请文件显示,外销模式下,发行人主要采用FOB条件交易,该模式下货物一般由发行人直接发货至终端零售商或经销商的下游客户。现场检查发现,物流信息显示有货物抵达港口、货物接收人等信息,但是中介机构未针对货物达到客户指定地点之后的去向执行核查程序;中介机构获取的部分下游销售明细仅列示了销售产品类别、销售金额、销售区域等信息,无法与发行人销售收入明细进行匹配、无法获知下游客户具体情况。此外,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部分内销客户的业务全部为外销业务。


现场检查发现,中介机构走访发行人终端门店的走访样本主要通过一级经销商选取,且走访过程主要是在经销商的主动引领下完成,发行人无全部终端门店的具体数据;中介机构走访过程中仅查看了走访门店是否有摆放发行人产品,未取得门店销售发行人产品的相关证据资料、未取得相关销售数据、未取得对终端门店的访谈记录。


请发行人:(1)说明对部分直接发货至终端零售商或经销商的下游客户的销售明细无法与发行人销售收入明细进行匹配的原因,该部分下游客户具体情况,相关销售是否真实发生及相关证据;(2)结合内销客户的实际终端销售区域,重新统计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内销收入和外销收入。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1)对照现场检查发现的情况与前期交易所审核阶段相关审核问询回复、注册阶段反馈意见回复等所述相关核查程序,列示相关差异并说明原因;(2)结合获取的外销物流信息显示的货物抵达港口、货物接收人等信息进一步核查货物达到客户指定地点之后的去向;(3)说明前期终端销售核查的抽样方法是否合理,是否具有代表性,终端门店过程中未取得门店销售发行人产品的相关证据资料、未取得相关销售数据、未取得对终端门店的访谈记录的原因,相关核查证据是否充分;(4)结合上述情况对发行人终端销售的真实性发表明确意见。


5、关于固定资产抵押


检查发现,发行人2020年与远东国际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子公司签订了两项售后回租合同,向其融资合计5,225万元,发行人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抵押借款处理。检查发现,合同中抵押物清单列示固定资产价值(5,227.24万元)与发行人固定资产卡片账原值(4,781.08万元)无法一一对应。审计报告中披露抵押物总金额,但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固定资产抵押情况。截至2020年9月30日,发行人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9,446.95万元。


请发行人:(1)说明《所有权转让协议》及《售后回租赁合同》中列示抵押物价值与固定资产卡片账不一致的原因;(2)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固定资产抵押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附:最新IPO窗口指导意见。


01重大问题提示


1、最近保荐质量出现一些问题,以后现场检查将常态化,将其作为书面审核的必要补充;


2、股东资格穿透核查:国有持股平台、国家主权基金和上市公司不用穿透,其他要做穿透核查;


3、质量较差的项目将直接终止审核;


4、某板需要突出硬科技属性,实质重于形式,不能简单根据指标就做判断。


02投行普遍存在的典型问题


(一)招股书和申报材料质量较差


1、招股说明书模板化,风险意识不足,针对性不强,没有遵循重要性原则;


2、准确性、完整性欠缺。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的业务和核心技术披露不充分或者难以理解,用词夸大,描述缺乏证据和权威性;


3、不规范和核查验证不到位、有效性不强;


4、没有充分把发行人的主要风险因素写到保荐工作报告里,从监管角度认为保荐机构没有关注并核查。


(二)其他问题


1、问询回复时漏答、重大的问题没有回复到位,以及避实就虚,回复不充分;


2、对举报事项的专家核查不够重视;


3、对申报后的经营情况变化的重要事项没有持续跟踪,比如重大诉讼;


4、投行内部质量控制不到位,有些质控部门只管程序的合规性,信息披露和查验不够;


5、研发费问题


(1)研发费用占比问题。实务中有些企业为了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在拼凑研发费用的情况,这就出现了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数据跟上市申报的数据不一致的情形;


(2)研发费用的真实性问题。比如生产成本与研发费用混同、研发费用与所得税加计扣除金额较大、研发成果和收入的缺乏关联性、研发的投入和产出脱节。


03对投行的期望


1、着力提高项目承揽质量。项目存在质量下降的趋势并存在结构性问题。投行需要对目前待申报项目认真分析研究和决策;


2、进一步提高尽职调查水平,着力提高申报文件质量。以后对终止审核或撤回的项目都要进行处罚,并且对个人和机构双处罚。


04监管动向


(一)现场督导


1、督导启动:是因为审核提出问题,保荐机构还是说不清楚的。


2、督导目的:是把审核中存疑的事情搞清楚,同时检查保荐机构机构针对这些问题采取的核查程序是否到位。


(二)监管流程


1、程序:对中介机构、中介机构人员的处理监管警示以上的,都会提交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讨论。


2、重点:自律监管主要抓事中和事后。在事中考虑抓早抓小,目的是提醒,主要是转变执业习惯、执业理念,这是监管工作函;事后处理,针对违规的、情节比较重一点的,处理的范围已经从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保代扩张到了签字会计师、律师等。


3、标准:将设计梳理形成类型化的处理标准,进一步加大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多次违反相关规定的、不改正的,会加大惩罚力度,证监会也正在统筹建设中介机构质量记录机制。


4、责任:现在比较突出的就是保荐工作底稿做的很不完善,这将是接下来的推进方向。招股书的第一稿申报稿普遍质量较差,将来追究责任的时候将以申报稿为标准。


04某板专题问题


1、加强某板定位的思想认识。保荐机构要把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坚守某板定位,和突出硬科技的要求上来,建设好某板市场。


2、保荐机构要把硬科技企业筛选出来。何为硬科技:


(1)主要是围绕落实国家战略确定的科技发展方向或具体内容的企业。例如十四五规划这个大规划,同时各个部委现在正在加紧制定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具体规划,现在有三十几个。如果要是符合国家战略规划或者他们相关指南里点到的那些技术或者项目,在某种情况这就是需要国家战略需要的。


(2)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先进技术的企业。


(3)科技创新和转化应用能力突出的企业。有些企业即使是模仿的,或者是代工的,但是它的科技创新能力、成果转化能力、产业化能力、运用效果非常好,也是可以的。


(4)各细分行业领域的领先企业、掐尖的企业。


(5)市场认可度高的行业。落实国家战略,确定的科技发展方向和具体内容的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等先进技术的企业;科技创新和应用能力突出的企业;各细分行业领域领先企业;市场认可度高的企业等。


3、督促发行人把科创属性披露清楚。保荐机构要督促发行人将研发应用的技术及其性能、功能客观准确得说清楚,特别是发行人研发应用的技术及其性能,是否符合上面的几个方向。


4、保荐机构要将科创属性作为重要内容之一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要将其作为核查的重要内容,改进核查方法,提升核查能力和水平,不仅核查数量指标,更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综合判断,保障企业的科创属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附:证监会现场检查始末


1月29日晚间,证监会对外发布《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自公布日起开始实施。现场检查是监管层对IPO公司最开始的一道检查程序,分为有线索的问题导向检查和没线索的随机检查两种,此次发布的《现场检查规定》从细则中明确了对于IPO企业现场检查内容和方式方法。


1、问题导向检查对象主要是那些申请文件中有些问题解释不清楚的要被作为检查对象现场检查。


2、主动撤回申请的IPO企业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原因则是节约监管资源。在撤回申请后12个月内再次申请境内首发上市的,应当列为检查对象。


3、检查方式主要包括查看经营场所,获取资金流水,走访客户和供应商等6条。


4、对于中介机构,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交易所可以出具自律监管函,证监会可以给予行政监管或者行政处罚。


5、对于IPO企业和其控股股东,根据信息披露文件的问题严重程度,交易所可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证监会可以给予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中介机构执业质量与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不必然相关,如果IPO企业信息披露质量不存在重大问题,但是中介机构在履职尽责、尽职调查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可以只罚中介机构,不罚IPO企业。


【第4号公告】《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1〕4号


原文发布日期:2021年1月29日


转载自:中国证监会网站


现公布《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1月29日


附件1:


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行为,强化首发企业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现场检查,是指针对申请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的企业(以下简称检查对象),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交易所作为检查机构,在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一定方式对其信息披露质量及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 检查对象和中介机构应当配合现场检查工作,保证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接受问询时陈述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四条 现场检查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公正,遵守保密规定,确保现场检查独立、客观、公正、高效,不得干预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检查对象确定包括问题导向和随机抽取两种方式。


第六条 问题导向的检查对象由中国证监会审核、注册部门或交易所审核部门(以下统称审核或注册部门)确定。在发行上市审核和注册阶段,首发企业存在与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相关的重大疑问或异常,且未能提供合理解释、影响审核判断的,可以列为检查对象。


第七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相关规定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对象确定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随机抽取的企业名单范围由中国证监会汇总提供的所有未经上市委会议审议或未经发审会审核且未参与过随机抽取的首发企业构成。


第八条 检查对象确定后,审核或注册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检查对象和中介机构,检查对象自收到书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撤回首发申请的,原则上不再对该企业实施现场检查。在撤回申请后十二个月内再次申请境内首发上市的,应当列为检查对象。


第九条 针对问题导向的检查对象,检查机构应当结合重点存疑事项的性质和内容开展现场检查,可以围绕上述存疑事项对检查范围进行必要拓展;针对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检查机构应当重点围绕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等事项开展现场检查。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工作,现场检查时,检查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必要时,可以聘请独立的外部专业人员从事辅助检查工作。检查组应加强对聘请的外部专业人员的管理,督促其履职尽责,遵守保密规定,并要求外部专业人员签订承诺书。


第十一条 检查对象及相关中介机构认为检查人员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检查人员回避。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检查对象提出的回避申请,检查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启动现场检查前,检查机构应当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检查对象,要求检查对象准备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求相关人员在场配合检查。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通知书。


第十四条 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检查方式:


(一)查看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及其他相关场所,获取有关工商等资料;


(二)获取有关资金流水,生产、销售、仓储记录,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文件资料;


(三)就主要业务循环和会计信息系统进行穿行测试;


(四)问询检查对象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销售、采购、生产、仓储、财务等相关人员;


(五)走访检查对象重要客户及供应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核实相关信息;


(六)核查中介机构工作底稿,询问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取证等;


(七)检查组认为必要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检查组应当重点围绕检查对象存在的相关问题对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进行延伸检查,就中介机构履职尽责情况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检查组形成检查报告前,应当就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情况听取检查对象及中介机构的解释说明,检查对象及中介机构可以就相关问题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及相关证据。


第十七条 审核或注册部门收到现场检查工作报告后应当就检查对象存在的信息披露质量问题,书面要求检查对象和中介机构进行补充说明、整改规范。


第十八条 根据检查对象存在信息披露问题的严重程度,交易所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对检查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自律管理措施,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章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现场检查发现中介机构及相关执业人员未勤勉尽责、在执业质量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所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章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检查对象、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拒绝或阻碍现场检查的,由中国证监会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由交易所依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检查对象的检查结果并不表明对其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代表对其投资价值的实质性判断。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组织对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进行抽查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4]147 号)同时废止。


附件2:


《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立法说明


为规范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行为,强化首发企业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有关规定,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我们制定了《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以下简称《检查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4 年以来,我会持续对首发企业开展现场检查,查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推动各方归位尽责、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2020 年 3 月,新《证券法》正式施行,明确规定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度,要求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为贯彻落实修法精神,做好配套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首发企业信息披露监管,严把 IPO 入口关,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同时,在规则层面明确将注册制板块纳入现场检查范围,我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检查规定》。


二、主要内容


《检查规定》规范了首发企业现场检查的基本要求、标准、流程以及后续处理工作,明确了检查涉及单位和人员的权利义务,压实了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并加强了对检查人员的监督。


《检查规定》共二十三条,对现场检查适用范围、检查对象、检查程序、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


明确证券交易所各板块的首发申请企业均予以适用,检查内容为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及中介机构执业质量。


(二)确定检查对象


检查对象按问题导向和随机抽取两种方式确定。问题导向企业由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审核或注册部门确定,随机抽取工作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依照相关规定实施。对于问题导向企业,结合重点存疑事项的性质和内容开展现场检查,并可以围绕前述存疑事项对检查范围进行必要拓展;对于随机抽取企业,重点围绕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等事项开展现场检查。


(三)规范检查程序


规范组建检查组、采用检查方式、确认检查事实等全流程内容,确保检查工作的独立、公正、客观、高效。


(四)压实各方责任


对于检查发现首发企业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有关人员不予配合检查的情形,明确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征求意见期间,我会共收到有效书面意见、建议 9 份。经认真研究,我们采纳了其中合理意见,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关于现场检查类型


有意见提出,现场检查应当聚焦重大存疑事项,以问题导向为主。经研究,我们采纳了上述意见。对问题导向检查对象,结合重点存疑事项的性质和内容开展现场检查,并可以围绕前述存疑事项对检查范围进行必要拓展;对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重点围绕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开展现场检查。


(二)关于撤回申请企业的处理方式


有意见提出,为了强化对存在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明确线索的首发企业的震慑效果,应当明确,对于收到现场检查对象选取结果通知十个工作日内撤回申请的企业,如果发现存在相关明确线索的,仍然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检查规定》,十个工作日内撤回申请的企业不实施现场检查为原则性规定,以充分利用监管资源、提升检查效率和效果。前述意见提及的情形属于例外情形,如果发现撤回企业存在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明确线索情形的,仍将实施现场检查,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关于增加检查方式


有意见提出,《检查规定》第十四条关于检查过程中涉及的检查对象相关人员、获取的资料范围应适当拓展,以更好地满足检查实际需要。此外,应当对检查中介机构采取的检查方式进行明确。经研究,我们采纳相关意见,增加了部分检查方式,调整了部分文字表述。


(四)关于是否应当对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进行延伸检查


有意见提出,《检查规定》中关于对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进行延伸检查的规定应当进一步统一。经研究,我们认为中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审慎执业,其执业质量应当纳入现场检查范围,我们统一了相关表述。


(五)关于中介机构处罚


有意见提出,对中介机构的处罚应以对检查对象的处罚为前提,不宜出现未处罚检查对象却对中介机构进行处罚的情况。经研究,我们未采纳上述意见。中介机构执业质量与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不必然相关。实践中,可能存在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不存在重大问题,但是中介机构在履职尽责、尽职调查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此种情况下,对中介机构的处罚不应以首发企业是否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质量问题为前提。


2021年1月29日新闻发布会


原文发布日期:2021年1月29日


转载自:中国证监会网站


2021年1月29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高莉主持,发行部副主任李维友出席,发布了1项内容:证监会通报宜华生活信息披露违法案件调查情况(以上详见官网要闻栏目),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以下简称《检查规定》)明确各板块首发企业均予以适用。在试点注册制的背景下,开展首发企业现场检查是否具有必要性?


答:谢谢记者朋友的提问。2020年3月,新《证券法》正式施行,明确规定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度,要求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我会在总结2014年以来持续对首发企业开展现场检查的基础上,为贯彻落实修法精神,做好配套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首发企业信息披露监管,严把IPO入口关,压实中介机构尽职,从源头上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我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检查规定》,明确证券交易所各板块的首发企业均予以适用。在试点注册制的背景下,开展首发企业现场检查仍然有必要性:


一是首发企业现场检查是严格实施IPO各环节全链条监管的重要举措。目前,IPO审核工作主要通过提出问题、企业及中介机构回答问题等书面方式开展。对首发企业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通过查阅调取相关基础材料,深入发行人现场开展穿透式重点检查,是对书面审核工作的必要补充,有助于提升审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能够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起到强大的震慑作用,从源头上净化IPO市场环境。


二是首发企业现场检查是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审慎执业,发挥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的重要抓手。目前,部分中介机构仍然存在职业操守欠缺、合规意识淡薄等问题。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能够针对性地发现中介机构执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加大对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罚力度,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不断提升中介机构职业道德水平及守法合规意识,营造守法诚信的道德环境,夯实资本市场诚信基础。


三是首发企业现场检查是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制度,不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手段。开展首发企业现场检查,有助于严格落实发行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全面提升公司规范治理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不断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2、问:《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发布后,证监会下一步有何具体举措?


答:谢谢记者朋友的提问。下一步,我会将以贯彻实施新《证券法》为契机,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常态化开展问题导向及随机抽取的现场检查,聚焦重点问题,不断提升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针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发行人信息披露及中介机构执业质量问题作出分类处理,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保持高压态势,压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坚持从严审核,严把资本市场入口关,支持优质企业上市,努力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来源:新浪财经 投行老斯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