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政策法规
首页 > 新闻资讯 >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的意见

日期:2021/1/16 16:37:20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以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为抓手,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流失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体制机制创新,切实强化国有企业监督,严格责任追究,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10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着力强化企业内部监督


(一)加强党的领导。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机制,强化党组织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建立健全企业党组织议事规则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充分发挥企业纪委(派驻纪检组)的监督作用。

(二)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依法依规建立健全以公司章程为核心的企业制度体系,严格规范党组织、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权责,强化权责对等,保障有效履职。

强化董事会规范运作和对经理层的监督。加强董事会内部制衡约束,依法规范董事会决策程序和董事长履职行为,落实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的法定责任。探索并适时推进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建设。加强企业内设监事会建设,强化监事会及监事的监督责任。建立健全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加强企业民主管理与监督。

(三)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建立涵盖各治理主体及审计、纪检监察、法律、财务等部门的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体系,强化对子企业的纵向监督和各业务板块的专业监督。健全涉及财务、采购、营销、投资等方面的内部监督制度和内控机制,进一步发挥财务总监、法律顾问作用,加强对企业重大决策和重要经营活动的财务、法律审核把关。加强企业内部监督工作的联动配合,确保内部监督及时、有效。

(四)规范投资决策程序。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投资管理制度,明确投资决策主体和程序,按照企业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聚焦主业,严格管控非主业投资。投资项目应严格履行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论证、“三重一大”决策、法律审核、合同管理等程序。

对以资产出资组建、对外并购等方式实施项目投资涉及资产评估的(包括专利权、软件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评估),要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等有关规定,由作为出资主体的国有企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实施,资产评估结果按国家、省及市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核准或备案程序。

项目决策和实施过程中,国有股东应对合作方背景、实力、资信等进行综合评估,研判合作方投资意愿的真实性和投资能力的可靠性。按照同股同权、风险共担的原则,国有股东应与合作方同步出资,不得超比例、超进度出资,不得为合作方代出资或者为合作方出资提供担保。

(五)加强风险防范工作。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表单化的企业内部风险防控体系。按照企业管理制度和国资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企业融资、对外担保、出借资金行为,严格履行决策程序,防范风险。国有企业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如项目实施条件、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开展项目的再论证、再决策,必要时经合规程序启动中止、退出等应对机制。国有企业要加强重大市场化投资项目的后评价,不断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二、切实加强企业外部监督


(六)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根据“国家所有、分级代表”的规定和“谁出资、谁监管”的原则,县(市)、区政府必须切实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投资损失,推进企业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

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本级国资监管机构的建设,按照机构、人员、职能、责任“四个到位”的原则,选配熟悉投资、财务、审计、产权管理、公司治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充实监管专业力量,提高国资监管机构专业化水平。

县(市)、区政府设立或明确的国资监管机构根据授权代表本级政府对国有企业(包括开发区、产业园区等政府派出机构所属国有企业)履行监管职责,推动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依法监管。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所属乡镇(街道)国资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政府要加快剥离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推进平台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公司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突出做强主业,拓宽经营领域,加快将平台公司转型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

(七)强化国资监管机构监督。市县国资监管机构要根据国家有关国资监管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本级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改制重组、产权管理、借款担保、财务评价、业绩考核、薪酬分配、内部管控、风险管理以及“三重一大”决策、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等监管制度。

市县国资监管机构应当明确所监管企业主业,原则上不超过三个。对重大投资项目及非主业投资项目实施企业、国资监管机构“双重论证”;对关系出资人权益和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实行企业、国资监管机构“双重法律审核”。

市县国资监管机构应控制压缩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三级。

(八)建立外部董事、专职监事委派制度。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国资监管机构向出资企业委派外部董事、专职监事制度,强化对出资企业的监管。选聘一批现职国有企业负责人及专业人才任专职外部董事,代表国资监管机构发表意见,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等;选派财务、审计、法律类专业人员担任企业专职监事列席企业重要会议,检查企业财务,对企业决策过程、企业财务运营进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等。

(九)健全国有企业审计监督体系。完善国有企业审计制度,实现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全覆盖。加大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力度。建立国有企业经常性审计制度,对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重大风险隐患开展专项审计,对重大决策部署和重大投资项目、重要专项资金开展跟踪审计。建立审计监督专员制度,前移监督关口,对国有企业开展日常审计监督工作。加强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十)完善国有企业考核机制。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围绕经营业绩、履行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以及党的建设等情况,对国有企业开展综合考核评价。建立“巡察式考核”机制,由国资监管机构会同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对照企业目标任务开展“巡察式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的重要依据。对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责任人员,按规定实行扣减薪酬等处理。

(十一)进一步增强纪检监察和巡察监督作用。加强对国有企业执行党的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审查国有企业执行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情况。严肃查办发生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产权交易、投资并购、物资采购、招标投标以及国际化经营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腐败案件。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巡察工作,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形成震慑,倒逼改革,促进发展。


三、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十二)加大对国有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力度。县(市)、区政府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要求,全面建立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经营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问责。

市属国有企业要严格执行《南通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通政办发〔2017〕126号)。


四、切实履行国资监管职责


(十三)落实监管责任,保证国有企业投资安全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县(市)、区政府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切实履行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领导责任,理顺国资监管体制,压实国资监管责任。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要按照本意见及时修订完善本级国有企业相关制度规定,强化督促落实。国有企业是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投资损失的责任主体,要严把投资项目管理等关键环节,明确各环节责任主体。市国资委要加强对市县国有企业国资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适时对本意见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的监管,国家、省和市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政府投资基金以及证券、期货等金融资产投资的监管,国家、省和市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中共南通市委办公室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