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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加强企业担保业务“内控”管理

日期:2020/8/31 10:16:22  点击数:

疫情下,加强企业担保业务“内控”管理,是强化企业市场生存能力和竞争力的一个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内容如下:

担保,是指企业作为担保人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协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一)主要风险

1.把关不严,对担保申请人资信状况调查不深,审批不严或越权审批-----可能导致担保决策失误或遭受欺诈。

2.监控不力,对被担保人出现财务困难或经营陷入困境等状况监控不力,应对措施不当----可能导致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3.存在舞弊,担保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可能导致经办审批等相关人员涉案或企业利益受损。

(二)调查评估与审批环节的管控措施 (6个方面)

1.对担保申请人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的关注:

(1)合法性,担保业务合法性及符合要求。

(2)资信状况,担保申请人的资信情况---一般包括:基本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盈利水平、信用程度、行业前景等。

(3)资产、权利归属,担保申请人用于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资产状况及其权利归属。

(4)反担保,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还应当对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

2.对担保申请人不得提供担保内容:

(1)不合法,担保项目不合法不符合担保政策的。

(2)入程序,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3)财务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4)存在纠纷,对外纠纷、面临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5)与本企纠纷,已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3.建立担保授权和审批制度:

(1)重大担保业务,应当报经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

(2)经办规程,经办人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员的批准意见办理担保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权限审批的担保业务,经办人员应当拒绝办理。

其中上市公司须经股东大会审核批准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上市公司须经股东大会审核批准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4.对子公司担保,企业应当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子公司担保业务的统一监控。企业内设机构未经授权不得办理担保业务。

5.为关联方担保,与关联方存在经济利益或近亲属关系的有关人员在评估与审批环节应当回避。对境外企业进行担保的,应当遵守外汇管理规定,并关注被担保人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等因素。

6.被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企业应当重新履行调查评估与审批程序。

(三)执行与监督环节的管控措施 (包括6个方面)

1.签订合同,据审核批准的担保业务订立担保合同。

第一,严格按照经审核批准的担保业务订立担保合同。

第二,认真审核合同条款,确保担保合同条款内容完整、表述严谨准确、相关手续齐备。

第三,实行担保合同会审联签。除担保业务经办部门之外,鼓励和倡导企业法律部门、财会部门、内审部门等参与担保合同会审联签。

第四,加强对有关身份证明和印章的管理。

第五,规范担保合同记录、传递和保管,确保担保合同运转轨迹清晰完整、有案可查。

2.管理合同,担保经办部门应当加强担保合同的日常管理,定期监测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对被担保人进行跟踪和监督,了解担保项目的执行、资金的使用、贷款的归还、财务运行及风险等情况,确保担保合同有效履行。

3.会计控制,对担保业务的会计系统控制,及时足额收取担保费用,建立担保事项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和质押的物品或权利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4.反担保财产管理,对反担保财产的管理,妥善保管被担保人用于反担保的权利凭证,定期核实财产的存续状况和价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反担保财产安全完整。

5.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担保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或不按规定管理担保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应当严格追究相应的责任。

6.保管担保合同,妥善保管担保合同、与担保合同相关的主合同、反担保函或反担保合同,以及抵押、质押的权利凭证和有关原始资料,切实做到担保业务档案完整无缺。